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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网信办 灵寿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依规打击网络谣言的通告

2021-01-07 18: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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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网信办

灵寿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依规打击网络谣言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在全县上下众志成城、积极应对疫情的同时,各种网络谣言也充斥在微信、微博、贴吧等互联网平台,误导公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切实规范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生态环境,灵寿县网信办、灵寿县公安局通告如下:

一、提高对互联网信息的甄别能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相关信息以官方发布为准,未经证实的消息不得上传、转发、扩散和传播,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二、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微信群、朋友圈、抖音、快手及其他网络平台,转发、传播的没有权威和正规来源的截图、视频、音频、文字等信息,不得随意转发,发现不实信息积极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

三、严禁编发不实信息。对已编辑发布的信息要进行“回头看”,发现虚假信息要快速删除,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蓄意制造传播网络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网信、公安部门将依法依规坚决打击,追究发布者、转发者、管理者等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信息传播管理有法有规可循,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底线。在此提醒广大网民,务必树立法律意识,增强辨别能力,以实际行动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贡献一份力量!

欢迎广大网民和群众投诉举报网络谣言信息及线索。

举报电话:

灵寿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0311-82527327

灵寿县公安局:0311- 69119110 110

举报邮箱:

wangxinlingshou@163.com

灵寿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灵寿县公安局

2021年1月7日

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七十条规定,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原标题:《灵寿县网信办 灵寿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依规打击网络谣言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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