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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案当庭宣判

2021-01-07 16: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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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5日上午,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该案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以来,枣强法院首件适用《民法典》的离婚判决。

2020年11月,原告刘某向枣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据悉,原、被告于201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脾气差异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8年10月,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后分居生活;2019年6月,原告向枣强法院起诉离婚,同年9月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一直分居。

枣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于2019年9月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至本案判决时分居已超过一年,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与被告张某离婚的主张应予支持,故判决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原标题:《枣强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案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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