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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快报】勿以恶小而为之——双桦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玉米盗窃案件

2021-01-07 20:1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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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逄某山外出溜达,当路过红旗施业区8林班的时候看见有一块玉米地的玉米没有收割以为玉米没人要了,就产生了要把地中的玉米掰回家喂鸡的想法。2020年11月28日,被告人逄某山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化肥袋子和黄色塑料化肥袋子改装成的兜子来到红旗施业区8林班还没有收割的被害人袁某明家的玉米地里,先将玉米棒从玉米秸杆上掰下来放进随身携带的兜子里然后将装满玉米棒的兜子背到离盗窃地点200米左右的地方,并将兜子里的玉米棒倒到事先准备好的化肥袋子里进行藏匿,随后被告人逄某山又返回玉米地掰玉米棒背到藏匿地点倒到化肥袋子里。从11月28日开始到12月5日,被告人逄某山六次盗窃袁某明家玉米地里的玉米棒共13袋,其中3个化肥袋子的玉米棒已经背回家,剩余的10袋子玉米棒还在藏匿地点没有运回家。2020年12月6日被害人袁某明到玉米地收割玉米时发现玉米棒被人掰走遂报案。经侦查,2020年12月9日,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双鸭山分局刑侦大队干警将被告人逄某山传唤到案。经双鸭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对未脱粒玉米棒362.1公斤,脱粒玉米17.6公斤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玉米价值人民币466.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逄某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逄某山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原标题:《【法院快报】勿以恶小而为之——双桦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玉米盗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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