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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海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案宣判: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支付有顺序

2021-01-08 14:3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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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1月7日,随着一声清脆的槌响,凌海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案宣判。“每个公民都应该正确理解法律的规定及法条背后的逻辑,发挥‘权利的保护神’作用,因为民法典和咱老百姓息息相关啊!”承办法官侯禹充满激情地说。

据介绍,原告家属刘某驾驶电动车与贾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驾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办理保险,被告驾驶车辆所有人是被告贾某。原告刘某为维护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凌海法院承办法官侯禹引用《民法典》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8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63209.60元。

侯禹法官解释,在这起案例中适用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简单介绍为先由交强险赔偿,再由商业险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相对于侵权责任法,本条是民法典的新增条文,是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的赔偿顺序的规定。

此前,判决的赔偿顺序是交强险、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损失,该损失在第三者商业限额内可以直接对原告赔偿,抵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原来的法律条文通常引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操作性。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次民法典将司法解释中的部分条款吸纳进来上升为法律,在立法实践中具有普遍性,从而为司法机关严格司法提供了准绳。

众所周知,机动车所有人每年都必须对自己的机动车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还可以选择投保相应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民法典施行后,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害需要赔偿时,肇事车辆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才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富了,车多了,跑得快了,交通事故不可避免的成为日常生活中高发、频发的事件。民法典新增交通事故赔偿顺序,以“法典”的形式统一规范法官的司法裁判权,以期实现“同案同判”,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END

来源: 凌海市人民法院

原标题:《凌海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案宣判: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支付有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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