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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达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

2021-01-08 17: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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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达县人民法院

转自:西藏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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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达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四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服判息诉。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四某在江达县某茶馆就餐,在茶楼包间内遇见被害人曲某,便邀约其下楼商议还钱一事。后因商议不成,被告人四某遂抽出随身携带的藏刀向被害人砍去,致被害人曲某受伤,之后,被告人四某逃离现场。经昌都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曲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四某向江达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向被害人曲某赔偿人民币十五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曲某轻伤一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十五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决定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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