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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随手盗窃不可取 锒铛入狱悔已迟
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2用刘某某提供的铁锹、编织袋等工具,在被害单位煤矿运输区皮带道和落地煤仓多次盗窃煤炭,并将该煤炭藏匿于刘某某家中,之后由刘某某将该煤炭变卖给平岗矿附近居民,取得的赃款被均分。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参与盗窃煤炭价值人民币16 040.00元,刘某某2参与盗窃煤炭价值人民币10 980.00元。案发后,赃款由被告人家属主动上缴至公安机关。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2于2020年9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12月4日梨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刘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刘某某2均系主犯。综合各被告人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前科、退脏等量刑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00元。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00元。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车五菱牌银白色面包车一辆、铁锹一把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家属上缴至公安机关的赃款亦退还给被害单位。
近几年,我区盗窃案件数有逐年增加趋势,且大部分罪犯为生活条件困难户,在现今社会,有一少部分人在生活艰难时,不懂得脚踏实地的付出劳动去维持生活,而选择了走“捷径”。虽然三名被告人已经收到法律的严惩,但更需要探索对其教育、改造的新途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不仅对本案进行了细致的审理、公正的判决,判后还对被告人进行释法及心理上的疏导,以法、理、情对其进行感化教育,让其真正悔罪改造,做好了疏导工作,助其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切莫再因法律意识淡薄,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稿件来源:刑庭 张琳
原标题:《【以案释法】随手盗窃不可取 锒铛入狱悔已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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