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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啦!!!
1月4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宜丰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冯某与被告邹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这是宜丰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宣判的案件。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月9日,冯某在宜丰县棠浦粮管所路段步行横过道路时被邹某驾驶的货车撞伤,致其全身多部位受伤,住院167天。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身上一处7级、一处9级伤残,邹某应负全部责任。据悉,邹某为其货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的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审理中,邹某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自负医疗费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的意见。
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最终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中赔付冯某463744.01元,而冯某退回之前邹某垫付医药费80135.69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部分图片源于网络
案例素材来源:宜丰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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