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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人民法院 2020年涉疫情典型案例

2021-01-08 17:4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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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被告人邝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0日左右,被告人邝某某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防护用品紧缺,明知自己没有货源,仍通过朋友圈公开发布出售医用口罩的信息,欲骗取他人钱财。同月15日,被害人骆某某从微信朋友圈看见邝某某出售口罩的消息,信以为真,联系邝某某购买口罩。邝某某谎称自己有口罩出售,骗取骆某某信任。随后骆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邝某某共转款8465元。邝某某收款后,未向骆某某邮寄口罩,后拒不回复,将骗取的钱财挥霍一空。开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邝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口罩防护用品出售的事实,利用网络多次骗取他人钱财84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网络实施诈骗,应从重处罚。

二、审判结果:

开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邝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被告人邝某某违法所得8465元,继续追缴,退还受害人骆某某;三、被告人邝某某作案工具黑色vivo手机一部,中国邮政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

三、审判效果:

该案被告人邝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谎称有医用口罩出售,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出售医用口罩的虚假信息,多次骗取他人钱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开江县人民法院通过线上方式“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涉疫诈骗案”,确保疫情防控和案件审理两不误、同推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冷某、谢某申请执行刘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徐某与罗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罗某以做生意差资金为由向徐某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4%,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到期后,因罗某拒不偿还徐某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徐某诉至开江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罗某须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徐某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共计30万元。判决生效后,罗某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执行结果

本案2017年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承办法官主持调解下罗某与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罗某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偿还了部分欠款后,便以各种理由不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2020年4月徐某向开江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6)川1723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罗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罗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场接受询问,亦未如实申报财产,还和承办法官玩起了“躲猫猫”。法院遂冻结了罗某名下银行卡、网络资金。罗某见事态不妙,便通过电话向承办法官表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钱不好挣,现无法偿还徐某借款,让法院解冻其银行卡。4月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承办法官一方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核查罗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一方面通过智慧执行APP向罗某所在社区发起网格协助。经多方调查发现,罗某具有履行能力,所谓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钱不好挣”只是其规避执行的借口。承办法官反复给罗某讲解规避执行的严重后果,罗某仍置若罔闻。鉴于该案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及时调整执行策略,加大对罗某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是向罗某发出限制消费令,二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是对其名下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迫于执行联合惩戒的巨大震慑力,罗某主动到法院承认错误,对其以新冠肺炎疫情为借口规避执行的行为自愿接受罚款。2020年6月23日双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罗某当场兑现15万余元,本案顺利执结,徐某向开江县法院赠送锦旗一面。

三、典型意义

本案罗某拿新冠肺炎疫情为“挡箭牌”,企图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承办法官通过全面摸排罗某财产状况,确定其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后,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强制措施,罗某迫于执行联合惩戒的巨大震慑力,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案件顺利执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对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案件,坚持“一案一策”工作思路,全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确保执法办案不影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大局。对以新冠肺炎疫情为幌子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原标题:《开江县人民法院 2020年涉疫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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