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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越搜法 第21期 | 电梯噪音超标,业主状告开发商
越秀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广州某业主每晚辗转反侧
皆因与卧室一墙之隔的电梯
长期发出高分贝噪声
其深受滋扰
最后一纸“诉状”
将小区开发商告上法院
开发商却回应与其无关
法院最终对此如何认定?
南方卫视城事特搜“搜法”栏目
邀请我院周密法官
为大家解读这起纠纷
视频回顾
基本案情
Q
A
主持人
黄艺
法官
周密
主持人
究竟是业主对声音太敏感,还是楼宇建筑的结构本身存在问题呢?请周法官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这个案情是这样的:原告购买了某开发商的商品房后,夜晚被楼道的电梯声吵得无法入睡。于是其委托了专门的建筑机构对环境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其卧室的夜间噪声确实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业主将开发商告至法院,其认为开发商没有对房屋进行降噪隔音的处理,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开发商认为住宅的设计以及电梯的设计安装均没有问题,且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周法官
主持人
那就麻烦了,楼宇结构是达标的,但是噪音又超标,其中的责任该如何厘清呢?
法院认为,虽然电梯的设计安装都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但这只能证明电梯能够安全运营。经检测,该电梯的运行造成原告卧室的噪音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需在60天内对房屋的电梯进行降噪的处理。
周法官
主持人
对此有什么建议可以给到各位街坊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噪声污染也是环境污染的一种,尤其是现在旧楼加装的当下,除了关注电梯的设计、安装和运营外,还需要关注日常运营过程中的噪声是否达标。
周法官
主持人
由此看来,作为安装者,也要自觉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小越提醒
居民住宅以生活起居为目的,能够得到安静休息是居住者的基本权利。对于确实不可避免产生高分贝噪声的设备,经营者在安装及运营过程中,应当合理设计安装位置,采取相应的隔音措施,实时关注噪声指数,并对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利用专业手段及时调整。
这是越秀法院的第 936 期推送
<2021>第6期
原标题:《小越搜法 第21期 | 电梯噪音超标,业主状告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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