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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南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期限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二、禁火区域
全县境内所有林区、牧区(含山林、成片林地、草地)。
三、禁火要求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野外吸烟、烧灰积肥、焚烧田埂地坡野草、烧火狩猎、烧秸秆、烧木炭、烧香、烧纸、点香烛、放孔明灯、点篝火、点火把、烤火、野炊、烧烤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严禁在野外举行庆祝、旅游、宗教、祭祀、节庆等活动时使用火源。
(三)严禁擅自实施烧除、烧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
(四)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
(五)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自觉接受登记、检查。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
(六)森林草原禁火区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严格管理生产生活用火,防止跑火进山入林。
(七)禁火期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采取措施严防被监护人因野外用火、玩火引发火灾。
四、违令处理
对违反本命令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林草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责任和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迅速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0834-4572716。有关单位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及时组织力量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宁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日
来源/宁南县政府公众信息网
原标题:《宁南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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