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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微课堂(十)|外嫁女有分配土地收益的权利吗

2021-01-08 23:3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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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以案释法”微课堂,我们邀请阳江市妇女维权工作者协会会员、江城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毛智明给大家讲述“外嫁女有分配土地收益的权利吗”。

基本案情

梁小微(化名)、梁小云(化名)姐妹是外嫁女,原是阳江高新区某村村民。梁小微父母育有两子两女,在国家实行分田到户政策时,梁家一家六人同属于一个家庭户口,当时以该家庭户口为单位在阳江高新区某村民委员会取得6份田份及通过开荒取得8亩承包地,梁小微、梁小云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均没有取得承包地。2012年,某村的6份田份地以及8亩土地被国家征用,国家按照征地面积发放给梁家这一户人征地补偿款。2015年5月由大哥梁小强(化名)作为家庭代表领取了征地补偿款,但梁小强并未将该征地补偿款分配给梁小微、梁小云。梁小强认为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款,应当由具有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领取,梁小微、梁小云已外嫁,并已将户口迁离,故无权取得土地征收款项,当时属于其个人人口承包的土地应归其他人员所有,所得的征收款项也应由本户的其他人口平均分配。

梁小微、梁小云多次向梁小强要求返还应得的征地补偿款未果,为维护其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梁小强返还其两人应得征地补偿款。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为同一家庭的成员,虽然原告梁小微、梁小云户籍已迁出原户籍地,但俩人均没有在新居户籍取得承包土地;阳江高新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承包期内亦未收回梁小微、梁小云承包地份额,且按梁小微、梁小云在家庭户所占份额进行分配。因此,梁小微、梁小云有权参与分配本案讼争的征地补偿款。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典型意义

随着城镇化推进,土地价值突显,按村规习俗认为女儿外嫁没有分配土地收益权利,故而引起的纠纷,成为当前一个非常突出、难点的社会问题。外嫁女是否享有承包地收益款的分配权,应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不能以其已经出嫁为由,否定其对集体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本案中,原告梁小微、梁小云虽然婚后将户籍迁出原户籍,但其在现户籍地没有取得承包地,且原村集体亦没有收回原承包地,最后,法院支持她们有权参与分配的诉请,维护了其合法利益。

来源:阳江市妇联、阳江市普法办、阳江市妇女维权工作者协会、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阳江站)

原标题:《“以案释法”微课堂(十)|外嫁女有分配土地收益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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