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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案件宣判

2021-01-09 21: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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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射阳法院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宣判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该案系射阳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审结的案件。

基本案情

金某甲(男)与苏某某(女)于2018年1月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后生育男孩金某乙随男方生活,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依法享有探视权。

双方登记离婚后,金某乙一直由苏某某抚养。现金某乙已年满8周岁,其表示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苏某某遂诉至射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审理

射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甲与苏某某离婚后,虽约定金某乙随金某甲生活,但实际上长期由苏某某承担抚养义务,苏某某有固定工作,具有抚养能力,金某乙亦自愿随苏某某生活,金某乙随苏某某生活更利于其成长,苏某某要求金某乙随其生活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金某乙随苏某某生活后,金某甲依法负担抚养费。

综上,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金某乙变更由苏某某直接抚养,金某甲自2021年1月起至金某乙年满18周岁止,每年支付金某乙抚养费。

法官说法

该案涉及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无论是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来看,都是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来确定抚养权归属的。根据《民法典》及其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旦确定了抚养权,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要求变更抚养权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指以下几种: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原标题:《射阳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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