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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类违法犯罪的通告
高阳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类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进一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大涉疫类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从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高阳人员,拒绝接受居家、集中观察或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以及从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高阳人员,隐瞒情况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包庇者同责;出租房内发生疫情的,一律追究房主法律责任。
三、逃避、抗拒、阻挠国家机关、医疗机构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体温测量、人员核查、防疫检疫、就地检验、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设置隔离点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执行县政府通告、决定,擅自开展场所营业、群众聚集活动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构成违法犯罪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六、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七、编造、散布虚假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一律行政拘留;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八、侮辱、威胁、伤害人民警察、医务工作人员、疫情防疫人员,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九、盗窃、诈骗、哄抢、破坏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疫情防控期间,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21年1月10日
来源:高阳之声
原标题:《高阳县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类违法犯罪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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