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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还在公共场合辱骂讨薪人,法院判决:公开道歉!

2021-01-11 17: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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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来,王某受刘某的雇佣,在刘某承包的工程中干活,工程完工后,刘某未支付工资款,王某多次催要,刘某不仅拒不支付工资款,且在公共场合捏造事实,丑化王某。2020年12月,王某怒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将刘某诉至山城区法院,要求刘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山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刘某侵犯其名誉权的事实成立,故王某要求刘某公开道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关于王某要求刘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山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条件是侵权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且损害后果严重。王某诉称刘某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影响是沉痛的心理创伤、巨大的精神痛苦,但法院认为刘某造成王某的侵害可通过道歉来救济,刘某的行为尚不能认定已给王某精神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对刘某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但不论是线上还是线下,言论自由都是有边界的,若不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很有可能侵权他人的名誉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构成刑事犯罪。作为受害者,一定要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注意保存证据,维护合法权益。

供稿:张 欢

原标题:《欠钱不还还在公共场合辱骂讨薪人,法院判决: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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