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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不翼而飞”?靖江市人民法院主持公道

2021-01-11 21: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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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因工伤导致右手重残的女工王梅终于拿到了自己应得的一笔保险金。这笔保险金被她原公司负责人私下取走拒不归还,两年来她费尽周折亦无果,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7年5月5日,王梅在我市某企业工作时突发意外伤害,右手掌被冲压毁损严重,导致右手大拇指、食指、中指掌指缺失,无名指、小指活动受限。该企业为职工办理过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事发后,在申请办理保险理赔金时,企业会计协同王梅办了一张银行卡,由会计设定该银行卡密码、绑定会计手机号,该卡留存在公司会计处。

王梅按程序申请并取得了工伤保险待遇,但在获悉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结果后迟迟收不到保险金。后来,她得知保险公司在2018年5月上旬将61640元保险金转账至她名下新办理的银行卡后,但自己公司负责人李刚却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份从该银行卡账户提取现金20000元,2天内后又转账支走41600元。

王梅气愤不已,与李刚多次交涉,但李刚态度强硬,拒不如数归还。无奈之下,今年1月份,王梅的丈夫在一次与李刚沟通时进行了录音。录音显示,李刚承认王梅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金61640元在他那里,并称公司为职工投保是为了减少公司损失,他以前答应给王梅10000元,现在也只同意给20000元。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梅于今年5月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前调解阶段,审理法官多次与李刚电话沟通,但李刚对于法官的询问拒不配合,不正面回答法官的询问,对于派出所的传唤也不出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是消极应诉。因李刚未到庭,靖江市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确认了李刚支取王梅账户中61600元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后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决李刚返还王梅保险理赔款61600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李刚未自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判决书中的给付义务,王梅又向靖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律的威严下,李刚主动至法院缴款,王梅终获这笔保险金。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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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险金“不翼而飞”?靖江市人民法院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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