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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上路将被罚!合肥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常态化
“停停停!靠边停好!你的电动自行车没有上牌,现在按规定对你进行一次警告,请你在三天内上好牌,否则将会面临罚款处罚!”1月6日上午9点30分许,在潜山路与南二环路交口,民警拦下一辆未上牌的电动自行车。
从1月6日起,合肥交警开始启动
针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
集中整治行动
交警给未上牌车辆开具的处罚单。
执勤交警正在帮助车主拆除违法加装的遮雨棚。
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已经结束。还没上牌的车辆怎么办?今后该如何上牌?交警部门对违法电动车将如何处理?
全市已布局21处上牌点
从2020年6月1日起,合肥市全面启动电动自行车免费集中登记上牌工作。通过推行“互联网+”服务、科学设置网点、强化流动办理、广泛宣传引导,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市共登记上牌270.3万辆,其中,市区上牌140.2万辆,登记上牌工作取得圆满成功,基本实现“应上尽上”的工作目标。
自2021年1月1日起,合肥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已进入常态化,全市将不再核发临时通行标志,符合新、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仍可继续办理注册登记。为确保电动自行车号牌办理工作由集中登记向常态化登记平稳过渡,在保留原安全教育学校上牌点(交警支队蜀山大队南侧)的基础上,与省电动自行车协会磋商研定在市区6个电动自行车销售相对集中、销量大的区域,建立了20个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让群众实现“即买即办”。
同时,2021年1月6日起,交警支队将实现所有登记服务站办理补牌、转移登记和销户等业务。交警支队还将推动四县一市参照市区模式建设登记服务站,最大化便民利民。
“无牌”、“非标”上路将被处罚
从即日起,对不符合新国标也不符合旧国标的电动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警告,并登记车辆及当事人相关信息,当场提醒当事人不得驾驶非标车上道路行驶,再次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从重处罚。
此外,低速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也属于非标准车辆,依法不允许上路行驶,对于已购买使用的此类车辆,市公安交管部门将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当场对当事人及车辆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告知当事人低速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存在的隐患,送达政策宣传一封信,由当事人在一封信上签字确认。通过全面摸排信息、政策宣传引导、加强日常管理等措施,逐步引导低速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使用人放弃使用违规车辆。
对未注册登记上牌的符合新、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后,督促车辆所有人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履行注册登记手续;车辆未按时、按规定注册登记再次上路行驶的,由执勤民警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对已注册登记上牌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对车辆及骑车人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系有号牌未悬挂的且车牌在车内或随身携带的,由执勤警力协助骑车人当场悬挂号牌;系有号牌未悬挂的且当场无法出示号牌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警告,并督促骑车人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悬挂号牌;系车辆号牌丢失、被盗等情况的,由执勤民警登记相关信息,并提醒骑车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领号牌,已登记未悬挂号牌再次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首违警告、再违处罚”的原则
在电动自行车管理中,交警部门将重点针对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秩序混乱的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其他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批评教育、协助维持交通秩序、学习交通法律法规等方式为主要管理手段。
按照“首违警告、再违处罚”的原则,首次交通违法车辆被公安交管部门发现的,当场予以警告,并由执勤民警登记相关信息;车辆再次发生上述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管部门核查相关信息后,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针对骑车人较为关心的电子警察摄录交通违法事项,目前市公安交管部门正大力推动智能交通三期项目建设,待系统建成完善后,将依法对外公布相关消息。
在此,合肥交警呼吁,处罚不是目的,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是为了预防交通事故、规范道路通行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请广大电动车骑行人,文明交通、共同参与,为了您和他人的交通安全,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附件:
一、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点位
1、瑶海区
合肥市瑶海区大地汽摩配市场A2幢小刀电动车销售点
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安徽国际汽车城汽摩配市场A9栋916号
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安徽国际汽车城汽摩配市场A4幢402号
合肥市瑶海区安徽国际汽车城汽摩配市场B区101号
合肥市瑶海区大地汽摩配A2栋104号
合肥瑶海区铜陵路安徽国际汽车城汽摩配市场A2幢201号
2、包河区
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02号(八一宾馆对面)
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04号付22号(八一宾馆对面)
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12号(八一宾馆对面)
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09号(八一宾馆对面)
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06号(八一宾馆对面)
3、蜀山区
合肥市蜀山区安徽大学龙河校区自北向南一层A33号
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路与贵池路交口安徽大学自北向南A-29
合肥市蜀山区安徽大学龙河校区自北向南体育活动用房一层A13号
4、庐阳区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2055号华孚商业广场159号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华孚城隍庙A区一层171号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华孚城隍庙市场商业广场A区103号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1号楼一层23号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2号1号楼2号位网点商铺2-1(原1号楼2号)
5、滨湖区
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徽昌苑36-商106号
在集中登记上牌期间的56个上牌点仅保留交通安全教育学校上牌点(交警蜀山大队南侧),其他上牌点将不再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二、部分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处罚条款
1、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闯红灯(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于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3、逆向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于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4、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5、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6、已登记电动自行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违反了《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依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以警告或三十元罚款;
7、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号牌的:违反了《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依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以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8、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号牌的:违反了《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依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以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9、扣留车辆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来源:合肥交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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