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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虎专题丨【2020年浈江检察十大精品案件之二】生死时速之抢夺方向盘

2021-01-12 17:4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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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虎专题

公共安全无小事,文明出行你我他

生死时速之抢夺方向盘

——郑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情回顾

一、着急回家上错车

激动拉扯埋祸根

“停车!停车!我要下车!”一辆开往仁化县的客运车上传出激烈的吼叫声,只见郑某某站在驾驶位旁,情绪激动地拿着手机对着客车司机孙某某的面部指指点点,嘴里还骂骂咧咧着。这...又是怎么回事?

2019年10月18日上午9时左右,郑某某在浈江区十里亭镇的一公交车站上了一辆客运车,上车后郑某某问司机孙某某该车是否前往浈江区犁市镇,而孙某某当时正顾着给前面一位上车的乘客找零钱,没有听到郑某某的问话而未回答。郑某某没有继续问清楚,自以为这辆车是去犁市的,便上车找了一个位置坐下。

直到车辆行驶到犁市镇五四村委会上村的一座桥上时,郑某某发现车不是开往犁市街的,他急忙冲到司机身边要求停车。可当时车辆正行驶在桥上,不准随意停车,司机孙某某打算将车行驶到安全的地方再停车。郑某某看见司机不停车,急得用手拉扯,这可把司机和车上的其他乘客都吓坏了,司机孙某某赶紧降低车速,过桥后靠边停车。

二、情绪再失控

动手拉扯方向盘

为了息事宁人,司机孙某某提出把车钱退给郑某某,并且打开了车门,让郑某某下车另行乘车。但郑某某觉得自己转车太麻烦,不肯下车。司机孙某某只好另想办法,提出要郑某某道个歉,再搭他回去转车。

此时的郑某某非但不肯道歉,也不肯下车,还继续辱骂司机。司机无奈只好关闭车门后,启动客运车继续行驶,想在前方掉头。

孰料郑某某在客车行驶过程中居然动手拉扯方向盘,再次要求停车,这下可把司机孙某某还有车上一众乘客吓得够呛。司机害怕接下来郑某某还有其他过激行为,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立即停车报警。

三、严谨办案求真相

不枉不纵阐释法治正义

2020年7月1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到浈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在案证据,在核查郑某某拉扯方向盘的具体情况时,发现郑某某在笔录中说到其两次用手拉扯司机的方向盘,但检察官在认真查看客运车监控视频后,却看到第一次郑某某是拉扯司机的右手,第二次才是直接拉扯方向盘。

检察官在讯问郑某某时,专门核实这个情况。

郑某某也表示自己确实是拉了一次司机的手,拉了一次方向盘,当时在供述时也是慌了神,认为自己是动手拉了两次方向盘。

检察官将此情况记录在案,确保犯罪事实的认定客观、准确。检察官办理的不仅仅是案件,更是当事人的人生,因此必须力求每一个细节都精准,确保犯罪情节的认定与量刑的考量完全相符。

四、释法说理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郑某某在客运车行驶过程中,以拉拽司机胳膊、拉扯方向盘的方式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毕竟安全大于天,这样干扰司机开车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乘客的生命安全。

检察官在对郑某某讯问时,也对其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表示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拉拽驾驶人员等行为,不仅威胁个人安全,更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郑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再三表示悔恨,他说他有这样的举动确实是不对,只因为家里还有三个孙子需要照顾,他着急赶着回家才一时慌了神,激动过头做出这样的举动。

郑某某郑重地写下检讨书,表示以后一定要一个文明礼貌的市民。并向司机进行诚挚的道歉,司机孙某某也对郑某某表示了谅解。

五、丈量司法尺度

为法律注入暖心温度

经综合考量,郑某某平时在左邻右访中的口碑较好,无前科劣迹,且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承办检察官结合郑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向审判庭提出从轻处罚。最后,郑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检察官提醒

乘车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公共安全无小事,文明出行你我他,我们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来正确处理矛盾,千万不要以身试法,直到事后才追悔莫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9年1月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对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四十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浈江检察

原标题:《小虎专题丨【2020年浈江检察十大精品案件之二】生死时速之抢夺方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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