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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出新招

2021-01-12 17:0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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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2021年芦淞区法院对一起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该案是芦淞区第一起通过自诉审理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据了解,本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人曾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商行货款98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147元。判决宣告后,曾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7月19日,自诉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我院穷尽所有财产查控线索,在贵州查封被执行人房屋一套,并准备拍卖,拍卖公告期间,案外人杨某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内容为被执行人房屋与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向法院提供了向曾某银行转账的房屋租金的账户,根据案外人提供银行账户,本院查实2017年7月19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间,案外人杨某向曾某共转账100余万,曾某对其中26万出具了收条,在此期间被告人曾某共偿还各类债务64万余元。知此消息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曾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

芦淞区法院针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集中采取了罚款、拘留、拒执犯罪打击等威慑行动,上述强制措施的采取,即实现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又威慑了一批被执行人,促使其主动履行,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END

原标题:《芦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出新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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