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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赤水法院悬赏!举报此人线索奖励10000元

2021-01-13 11: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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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1年第1期)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英柱申请执行丁先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先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陈英柱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2017)黔0381执391号

被执行人丁先见,男,汉族,1979年2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天台镇兴红村桥上组30号,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902046573。

未履行标的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5.00元及执行费650.00元。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10,000.00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2021年1月12日起到2022年1月11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18085239197。

特此公告

2021年1月12日

特别说明

(一)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

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

2、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6、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二)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金的情形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举报人不能获得奖励;

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6、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7、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情形

(三)其他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奖励额度。

2、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奖励的,事前发现的不予赔偿,事后发现的收回赔偿金;

3、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进行举报的,奖励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来源:赤水市人民法院

原标题:《@所有人,赤水法院悬赏!举报此人线索奖励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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