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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河分局查处一起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案

2021-01-13 22: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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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反恐特警大队、龚家湾交警大队、晏家坪派出所等单位强化节前危险物品检查力度,联合查处一起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件,查缴多种品牌的烟花爆竹共计69箱。

1月10日上午,七里河分局反恐特警大队与龚家湾交警大队民警在韩家河公安检查站路边检查过往车辆时,发现一辆轻型封闭式货车内装有烟花爆竹,遂将该车辆暂扣并移交晏家坪派出所。经值班民警现场核查,该货车内装有“精品礼炮”“踩雷王”“特装大地红”等多种品牌的烟花爆竹共计69箱。经依法传唤询问该车驾驶员陈某(男,50岁,甘肃省永登县人),其如实陈述了在没有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普通货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危险物质的违法事实。

目前,违法行为人陈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涉案收缴的烟花爆竹被移交分局治安管理一大队依法销毁。非法运营车辆移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查处。

年关将至

热闹的春节少不了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虽然美丽

但危害却是不少

No.1

空气污染

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和各种金属氧化物的粉尘,其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是刺激性和腐蚀性极强的酸性氧化物。大量燃放时,如果适逢无风或低气压的天气,有害气体一时无法飘散,就会强烈地刺激人的呼吸道,使人咳嗽,引起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

No.2

噪音污染

燃放鞭炮所发出的噪音对我们的生理和心理都有很大的影响,不仅会损害我们的听力,还会损害人的心血管系统。许多时候,燃放时发出的突然巨响会使行人受到惊吓,对患有心脏病的人来说,这种惊吓很有可能会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

No.3

浪费资源

制作烟花爆竹需要大量纸张和化工原料,燃放烟花爆竹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还会使得大街小巷满地狼藉。

No.4

人力负担

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大量垃圾,会给环卫工人带来严重的工作负担。

生产、经营、运输、燃放旺季

也是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高发期

为了避免发生意外

为了你我安全

请大家严格遵守

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和燃放适用本规定。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城区范围内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的限放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本市限制燃放区内,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六日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其他时间禁止燃放。举办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供销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限放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负责本地区(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广泛深入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烟花爆竹安全隐患。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规定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可以向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点应当遵循严格控制、保障安全的原则。本市市区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体布局规划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供销社编制。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和皋兰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体布局规划由区(县)公安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供销社编制。

第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从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从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第九条本市下列场所和区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图书馆、档案馆、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公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南北两山绿化区范围内;

(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地下人行通道;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在限制燃放区内,禁止销售和燃放下列种类的烟花爆竹:

(一)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发令纸(打火纸)、高空礼花弹等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

(二)无规则飞行轨迹的二响、三响、月旅行、地老鼠等危险品;

(三)氯酸盐含量超标、威力大、危险性大以及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劣质产品。

(四)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五)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品种。

第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并应当按照文明、安全方式燃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居民住宅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公安部门可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没有经济收入的,罚款由其监护人承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且没有经济收入的,其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人唆使、纵容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有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警察蜀黍在这里倡议大家:

一、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

请广大市民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不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积极爱护市容环境,维护城市秩序,做文明市民、守法公民,以实际行动展示兰州市民的良好形象。

二、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

保护绿色生态,守护蓝天碧水,应从我们每个人做起。请广大市民朋友选择安全、低碳、环保的过节方式,动员身边的亲朋好友响应倡议,对燃放行为,主动引导劝阻,共同维护节日环境。

三、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

文明城市,你我共建。请广大市民朋友负起责任,通过微博、微信等各类途径,大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积极传播拒绝燃放烟花爆竹、倡导安全文明环保生活新理念,弘扬正能量,培树新风尚,共同营造浓厚的社会文明氛围。

禁放烟花爆竹

你我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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