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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徐说法】设套起诉、欺骗法院……“套路贷”牵出50起民事虚假诉讼

2021-01-13 19: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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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4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办理的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意味着该案在全国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中具有指导和参考价值,意义深远。

此前,被告人李卫俊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8万元。针对这起“套路贷”案中涉及的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步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一举纠正50起民事虚假诉讼,并由此激起一系列社会治理有效举措,收到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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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报案牵出“套路贷”集团

2018年3月,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接到报案,被害人吴某称其在李卫俊等人开办的“汇丰”金融公司仅仅借款人民币7万元,却被骗了自己名下的房屋一套。

“我是做生意的,因为资金周转困难,经人介绍到‘汇丰’金融公司借点钱周转。老板李卫俊借了7万元给我,但却要我出具26万元的借条,说其中19万元是利息,还说我到期不还钱,就凭这张借条到法院起诉我。我当时急着用钱,被他们一忽悠,就写给他了。另外,他还让我将名下房产过户给他作为抵押,我想我们都是一个村的,他总不会骗我吧,再说李卫俊当时拍着胸脯跟我保证,只要我把钱还了,就会把房子过户还给我。现在,我家人想帮我提前还钱,拿回我的房子,但李卫俊非但不肯把房子还给我,还要拿着我的借条到法院告我。我实在是走投无路了。”吴某哭诉道。

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立即对李卫俊等人展开调查,并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2018年8月20日,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以李卫俊等人涉嫌诈骗罪将此案移送金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们都是把后果跟借钱的人说得清清楚楚,他们也是知道的,不然不会写借条、过户房子。再说,我们公司做小额贷款,之前都是这么干的,都没事,这次怎么就说我们诈骗了?”审讯中,同案犯陆云波的一番话引起了金坛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张纯阳的注意。是不是还有其他被害人?他们都是谁?为什么没有报案?

张纯阳把这一连串的疑问向领导汇报后,大家认为这不是一起简单的诈骗案,背后很可能还有诸多潜在被害人,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还没有被发现。审查中,检察官还注意到,吴某屡次提到李卫俊会凭他的借条到法院打官司,利用法院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李卫俊经常利用虚假的借条打官司,那么在法院肯定会留下痕迹。还得进一步摸排一下潜在的涉及李卫俊在法院的诉讼情况。”检察官作出判断。

为了不打草惊蛇,检察官通过查询法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现2015年至2018年间,李卫俊等人提起民事诉讼多达百起,且多为民间借贷纠纷,借条均为格式合同,多数案件被法院缺席判决。

这很有可能是一起“套路贷”案件。与普通民间借贷和“高利贷”不同,“套路贷”的“借款”是以借款为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暴力、胁迫等手段,实际上是以侵吞被害人房产、财产为目的。

2018年9月,金坛区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引导公安机关对李卫俊涉嫌诈骗案开展补充侦查工作。随着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犯罪事实,核实证据,一个隐藏在普通诈骗案下的“套路贷”恶势力集团逐渐浮出水面。

骗子公司“套路”借款人不择手段

近年来,小额信贷公司在农村地区发展迅猛,这些公司以贫困、中低收入群体为特定目标客户,提供贷款等金融服务。一些不法分子认为有利可图,钻起了法律空子。

李卫俊就是其中一个。他本是金坛区的一名建筑商,因为经营管理不善,生意凋敝。2015年4月,李卫俊借给朋友2万元,谈妥日息200元,没想到,仅隔一日,就收到朋友还款2.02万元。他立马嗅到商机,很快成立了“汇丰”金融公司,专门从事小额信贷业务。与其他小额信贷公司不同的是,“汇丰”金融公司并非给任何人提供放贷服务,而是专门“盯”那些手头有房、偿还能力差、信用额度低、急需周转资金的客户,通过打虚增本金的借条、制造虚假流水、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设套,当客户无力还债时,他又凭借条和租赁合同到法院起诉,欺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逼迫借款人还债。

2015年12月,魏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找到“汇丰”金融公司借款4万元,每个月支付利息2000元,10日内归还,李卫俊让他出具6万元的借条,扣除首月利息2000元,魏某只拿到3.8万元本金。同时,魏某还与李卫俊签订了一份长达10年、租金10万元的租房协议,实际上李卫俊分文未付。

2016年1月,李卫俊伙同冯小陶、陆云波等人多次到魏某家中,以言语恐吓、堵门锁、喷红漆等手段,逼迫其返还借款。2016年2月,魏某无力还债,李卫俊持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魏某返还本金6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魏某返还借款及利息。2016年3月,李卫俊以魏某逾期交付房屋为由,持房屋租赁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协议,由魏某返还租金1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获得胜诉。后李卫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致使魏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小汤是另一名受害者。2017年4月,小汤因急需资金周转,找到李卫俊借款1万元,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李卫俊让其出具3万元的借条,并将3万元转入小汤账户内。实际上,李卫俊又让手下陆云波跟着小汤到银行,取走2.2万元,小汤实际只拿到8000元。后小汤无力还债,李卫俊凭借条和银行流水到金坛区法院起诉,获得胜诉。小汤为逃债,只好背井离乡。

三年多来,李卫俊等人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逼迫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偿还债务,造成5人被拘留,26人被限制高消费,21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名被害人名下共计6处房产、7辆汽车被查封。

同步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

挖出50起虚假诉讼

经补充侦查查清“套路贷”犯罪事实后,2018年12月13日,金坛区公安分局以李卫俊等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再次将案件移送金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月25日,经金坛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金坛区法院于2019年1月至10月4次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李卫俊等人犯罪事实后,金坛区法院依法认定其为恶势力犯罪集团。2019年11月1日,金坛区法院对李卫俊作出如上判决,冯小陶、陆云波等其他被告人也被处以相应刑罚。

作为典型的“套路贷”案件,其涉及的民事诉讼不能忽视。法院对李卫俊所提民事诉讼作出的判决得当吗?当事人受损的权益如何维护?针对刑事案件审查起诉中发现的李卫俊等人“套路贷”中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问题,为精准把握民事办案与刑事办案的不同证据标准,2018年9月,金坛区检察院负责民事检察工作的第五检察部依职权同步启动了民事诉讼监督程序,并介入刑事审查部分。“我们民事检察部门重点审查李卫俊等人民间借贷事实是否存在、金额是否准确、是否隐瞒真实情况等,主要是为后期监督民事虚假诉讼打牢证据锁链。”该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李莉告诉记者。

检察官通过到法院调取李卫俊所涉民事诉讼案卷材料400余册,开展了一系列审查工作,发现李卫俊等人共向当地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房屋租赁、买卖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113件,申请民事执行案件80件,涉案金额共计400余万元。同时,发现所涉民间借贷纠纷存在大量疑点,借款人出具的所有借条均为格式合同,且都特别注明,“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本金及利息,出借人可以凭此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异常简单,大多为被告缺席判决,借款人还有手捧人民币的合影照,这些都让人疑虑重重。

为拨开迷雾,检察官通过信息系统查询所涉案件的银行流水账单,发现实际交易额与借条金额不符,遂又向相关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询问,进一步调查核实借款细节,确认借贷真实性,发现借贷事实不清,金额虚高,当事人因李卫俊等人实施电话骚扰、言语恐吓、堵门锁等行为,被迫还款。相关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中所依据的证据虚假,有证据查证属实的民事虚假诉讼多达50起。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李卫俊等人主要采取签写虚高借条、肆意制造违约、隐瞒抵押事实等手段,假借诉讼侵占他人合法财产,因此,法院在相关民事判决中,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相关民事判决应予纠正;对于李卫俊等与其他当事人的民事调解书,因李卫俊等人的犯罪行为属于利用法院审判活动,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予以纠正;李卫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依据错误,应予以纠正。

2019年6月至7月,金坛区检察院对该批50件涉虚假诉讼案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2件,另对具有典型意义的8件案件提请常州市检察院抗诉。2019年7月,常州市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8月,常州市中级法院裁定将8件案件指令金坛区法院再审;同年9月,金坛区法院对42件案件裁定再审;同年10月,金坛区法院对该批50件案件一并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执行局对该批案件全面启动纠错程序。

一、虚假诉讼罪的处罚[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虚假诉讼对司法秩序造成严重妨害,或者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害。如虚假诉讼标的数额巨大,多次提起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的情节恶劣,损害善意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等,具体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确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本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犯本罪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虚假诉讼的认定方式[2]

针对虚假诉讼的特点,《指导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有关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的规定进行了整合。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依职权调查取证问题

根据通说,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其中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有两方面的基本含义,一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继续均依赖于当事人,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二是法院裁判所依赖的证据只能靠当事人提供。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经历了从职权主义为主到当事人主义为主模式的转变,目前原则上采用当事人主义,但是并未否认职权主义的作用和功能发挥空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些情况包括:(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4)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5)涉及身份关系的;(6)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7)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8)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其中,虚假诉讼符合“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以及“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指导意见》为此规定,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2.关于自认制度的适用

一般认为,自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1)意思自治原则。自认制度的建立是民事实体法领域平等自愿和意思自治原则的自然衍生。自认制度将当事人对于己不利事实的承认和表示作为裁判的依据,并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就是充分考虑到民事诉讼的平等性和私域性,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给予充分尊重,并使之产生法律效力。(2)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认制度表达了这样一种理念,即当事人已经自认的事实法院不管其真实性如何都将排除对自认事实真实性的怀疑。(3)辩论原则要求法院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构成了自认对法院产生拘束力的效力来源。辩论原则下的自认制度,其核心是以当事人的辩论内容制约法官的裁判,这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程序正义在民事诉讼中的内在要求。实践中,很多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利用这一制度,避开法院对事实的审查,在有利害关系第三人未参与的情况下,制造虚假诉讼。比如,为了对小业主这一弱势群体作出倾斜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支付了全款或大部分房款的小业主,可以对抗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可以对抗在先的银行抵押权,也可以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但是,银行监管等配套政策措施的缺位,使得出卖人为了逃避支付建设工程款或银行贷款而虚构房屋买卖关系。因此,《指导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强调自认不符合常理的,要做进一步查明,不能简单地直接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查明的事实与自认的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

3.关于当事人及证人签署保证书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当事人本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实践中,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为了避免露出破绽,一般均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人并不参加。为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并且签署保证书,对涉及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有很大的震慑作用,在实践中产生了比较好的效果。《指导意见》对此充分肯定,并专门要求充分发挥这一规定的作用,同时,要求进一步探索当事人宣誓制度,加大威慑力。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或者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外,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指导意见》重申要严格证人出庭制度并探索证人的宣誓制度,进一步增强诉讼参与人的诚信意识,这对实践中证人随意作证、虚假作证的规制有较强的针对性。

4.关于对调解协议加强审查的问题

调解的优点是“快、准、稳”,这可谓是虚假诉讼的“温床”。很多虚假诉讼行为人都选择走调解这条路来实现自己的不正当目的。另一方面,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基于各种因素考虑,仍存在重调解、重结案率的情况,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一般乐见其成,很少再去费时费力地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这在客观上也为虚假诉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部分法官由于缺乏审判经验和技巧,责任心不强,总想着快结案多结案,怠于履行职责,对当事人的不正常言行警惕性不高,对证据的审查不细致,也使得虚假诉讼行为人蒙混过关。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在虚假诉讼的情况,调解协议因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违反了合法性原则,《指导意见》对此明确,对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注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制造虚假诉讼的另外一个渠道是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领域,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中,由于人民法院一般只对人民调解协议做形式审查,只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一般不对基础事实再去查证,这又为某些恶意诉讼的当事人提供了一条便利的渠道。为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情况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指导意见》重申要按照该条司法解释要求,尤其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5.关于执行其他法律文书过程中的问题

目前,有些当事人慑于人民法院从严惩治虚假诉讼的决心,开始对通过诉讼程序获取非法利益有所忌惮,转而通过公证程序或者仲裁程序获得不法利益确认,然后借由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使得非法利益变现。所以,在执行中应该严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反映的问题,如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有必要应该通知被申请人进行申辩或者组织听证。如存在仲裁裁决书与债权公证书是通过捏造事实、恶意串通获取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必要时可对仲裁机关或者公证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指导意见》第8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6.关于通过案外人救济程序发现虚假诉讼问题

虚假诉讼一般会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但现实情况是,案外人一般很难知悉他人的诉讼行为,在案外人没能参加到诉讼中来的情况下,很难揭露虚假诉讼行为人的阴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在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会主动告知第三人存在该诉讼,在第三人无从知晓的情况下,则很难通过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为此,《指导意见》明确,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以此防范虚假诉讼。此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均是发现虚假诉讼的有效途径。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该制度实际上主要就是为了防止虚假诉讼行为。此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也能有效地防范虚假诉讼,当然,实践中,也存在已经终审判决确定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进入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和他人恶意串通,利用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提起虚假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或者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以对抗原诉讼中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民间借贷纠纷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判决以其开发的房产返还债务的情况下,其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双方已经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房款为由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指导意见》对此也进行了明确。

[1]张军/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九版)中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民事诉讼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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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徐长芳

原标题:《【老徐说法】设套起诉、欺骗法院……“套路贷”牵出50起民事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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