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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房就不用付物业费?看看法院怎么判

2021-01-13 17: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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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某房屋,并于2017年正式交房。房屋所在小区2017年8月16日成立业主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陈某某因未接房,自2017年10月10日起一直未支付物业管理费,尚欠物业管理费3458.73元,并因此产生违约金1390元。

2019年,物业公司诉至景洪市法院,景洪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物业公司履行了义务,陈某某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陈某某未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判决:一、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物业服务费3458.73元;二、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公司支付未交纳费用总额的15%的违约金。

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签订的合同与其无关,不应承担物业费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具备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与陈某某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物业公司已对该小区实施了物业管理服务,陈某某作为小区业主,享受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应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陈某某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陈某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并无不当。因上诉人未按时交纳物业费产生的违约金,按照未交纳费用总额的15%来收取恰当,并无不妥。本案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陈某某支付物业服务费3458.73元,物业公司同意免除陈某某违约金。

撰稿:黄庆伟

转载于西双版纳州中级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不接房就不用付物业费?看看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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