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2020年潮南法院十件典型案例之二

2021-01-13 16:5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原创 潮南法院 潮南法院

玩忽职守者致公共财产遭身边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非法活动最终双双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摘要

2014年12月,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人民政府根据区财政局的要求,以该镇财政办公室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南陈店支行开设用于保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保证金的资金专用账户。2015年11月,被告人陈某鸿和被告人赵某辉到上述银行为该账户开通网银业务并配备2支U盾,其中1支U盾的操作员及管理员为被告人赵某辉,操作权限是为网络银行复核,另1支U盾操作员为被告人陈某鸿,操作权限是在网络银行操作录入,2支U盾分别由被告人陈某鸿和被告人赵某辉各自保管并设置密码,只有2支U盾配合使用,账户中的资金才能划转。之后,被告人赵某辉擅自告知被告人陈某鸿U盾密码,并将保管的U盾交给被告人陈某鸿。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鸿利用上述2支U盾和密码,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先后挪用该账户中的公款336笔共人民币12457000元进行网络赌博,期间先后归还68笔共5357335元,至案发时尚有7099665元没有归还。同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鸿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用于赌博的事实,同月28日,被告人陈某鸿的家属代其退还赃款80万元;同年8月7日,被告人赵某辉被抓获。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鸿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案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其亲属代其已退还部分赃款等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赵某辉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以及挽回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不尽职责义务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是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本案被告人赵某辉身为仙城镇财政办公室主任,作为该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保证金的资金专用账户的共同保管人,在该账户的管理使用过程中,未能尽责履职,给被告人陈某鸿有可乘之机,挪用该账户用于网络赌博长达三年多,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告人陈某鸿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竟丧失原则,为了一己私欲,不惜挪用公款,突破法律底线,最终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扫描二维码

原标题:《2020年潮南法院十件典型案例之二》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