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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演剧本”卖“抗癌药”,两男子因诈骗获刑

2021-01-14 09:2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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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层出不穷

“买卖抗癌药赚差价”已是老套路

但时至今日

仍有不少人上当受骗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初,被告人范某、沈某与张某(另案处理)共谋行骗,并商定由张某扮演欲购买抗癌特效药,但没有购买途径的“老板”,由范某使用“工作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声称自己有购买“抗癌药”的途径,劝说受害人合伙购买“抗癌药”后再以高价转卖给“老板”张某从中获利。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范某带路前往沈某处购买“抗癌药”。购买时,范某以身上携带钱款不足为由,骗取被害人出资购买药物。待被害人付款完成,沈某又以该“抗癌药”紧俏为由延迟交付,范某在旁帮腔配合,最后让被害人“药”财两空。

2020年8月4日-11日,被告人范某、沈某伙同张某采用上述手段在沙县城区、明溪县城,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5500元,被告人范某、沈某各分得1800元。

(图为范某在沙县指认其伙同张某、沈某实施诈骗的地点以及其实施诈骗时使用的作案工具“工作牌”的藏放地点)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范某、沈某在沙县城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图为沈某辨认其与范某、张某在明溪县实施诈骗的地点)

案件审理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5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诈骗老年人,应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范某、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沈某退出违法所得18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范某、沈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沙县法院决定以诈骗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来源: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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