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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案卷|被卖掉的信用卡

汕头法院
2021-01-14 18:4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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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岁的方某原来在汕头市澄海区一玩具厂打工。去年初,他因为家里“二胎”宝宝出生回到老家福建。然而,这一回,却让他的人生走上了岔路,这也导致他最终身陷囹圄。那么,方某在老家做了什么呢?

方某说,他初中毕业后就到福建泉州打工,第一个孩子出生后感觉收入不够用,2018年就来到澄海打工,学习模具抛光。到2020年初,方某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于是他就回到漳州老家。

方某说,因为种植果树收入比较一般,加上养两个孩子经济压力大,他就关注起以前申请贷款时加的一名“微商”的朋友圈。这名所谓的“微商”在卖鞋、卖包等,一天要发几十条朋友圈。

而这个微信名叫“伟和网络服务工作室”的人(在逃),后来告诉了他一条“生财之道”,就是向方某收购微信号。

这个“伟和网络服务工作室”的微信号还要求收购的微信必须绑定银行卡,声称若不绑定银行卡,微信账号会被冻结,无法发出朋友圈内容。

于是,2020年3月开始,在老家的方某让其舅舅、舅妈、母亲及朋友办理新开户的实名手机号码卡,再办理新开户的银行卡,然后将各自新办理的银行卡和手机号码进行绑定。方某向他们购买了这些新办理的卡,并分别注册微信账号。

也就是说,这些绑定新手机号码的新银行卡,也绑定在相应新注册的微信账号上,登录微信就能使用所绑定的银行卡。这些卡很快被方某转手卖给了那个“伟和网络服务工作室”的人,每个号价格不等,有的650元,有的850元。

2020年4月份,方某出售的这些微信账号所绑定的银行卡,均被他人用于实施涉嫌诈骗的违法犯罪,相关被害人蔡某、谭某、邓某、唐某等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循线追踪,于2020年5月在澄海区将方某抓获。

澄海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澄海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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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呢?

其实,这个罪名的全称为: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澄海法院:“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将合法持有的信用卡信息资料非法提供给他人,所提供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的,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实施窃取、收买、非法提供行为中的任何一种或两种,或者同时实施此三种行为都构成本罪,不数罪并罚。”

其中的 “窃取”指的是以偷窥、拍摄、复印、破解及高科技方式等秘密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从有关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将通过非法手段或者合法方式获取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提供给第三人的行为。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是他人信用卡信息,仍予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但此处‘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为他人进行信用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或者便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刑法上的“信用卡”,并不单单指我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信用卡。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也就是说,刑法上的‘信用卡’包含了金融机构细分的信用卡和储蓄卡。”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本罪涉及信用卡数量也有明确解释。

“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也就是说: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4张以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5张以上的,认定为数量巨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澄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澄海法院:“被告人方某的犯罪行为,表面上看,是从家人亲戚朋友处收买4个微信账户卖给下游违法犯罪分子,而实际上,这4个微信账户都是用实名开户的手机号码注册的,并各自绑定了对应实名的银行卡,设置了支付密码。第三人只要登录微信账户就能使用所绑定的银行卡,达到交易的目的,法院认定,方某所提供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所以本案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

澄海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方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澄海法院:“本案涉案信用卡信息的持有人是被告人方某的家人、亲戚或朋友,他们都是自愿提供给方某的,相对于窃取、向窃取的人收买向不特定人收买或者向合法持有人收买的行为而言,其社会危害性相对小。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方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量刑情节、认罪态度等,依法予以从轻判处。”

必须特别指出,信用卡信息是公民个人信息中一种特殊的信息。信用卡信息资料一旦被违法犯罪分子掌握,该信用卡账户就有可能用于信用卡诈骗等犯罪行为。比如本案中,涉案的4个银行账户就被他人在实施涉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使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网络,从2013年9月1日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对新增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用户实施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机卡实名登记,其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但确实还是有不法分子通过黑灰产链条,获取相关卡号进行诈骗。在提防自己成为受害者的同时,也要避免助纣为虐非法售卡,成为施害者。

“作为信用卡持有人对自己的信用卡信息要有保护意识,即便是很亲近的人,在对方目的意图不明的情况下,也要有防范意识,以防不法人员有机可乘。”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是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侵害,也妨害信用卡信息的管理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对此类犯罪行为应该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法院提醒:

要提高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不能将身份证信息、实名手机号码,以及以此注册或开户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的信息资料随意泄露或提供给他人,对于快递包裹上的个人信息,也要及时销毁。

END

原标题:《打开案卷|被卖掉的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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