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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华、陶某书、黎某欣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2021-01-14 19:0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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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江安县人民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贾某华、陶某书系贾某之父母,黎某欣系贾某之未成年子女。贾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8)川1503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陈某友、李某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继承陈某的遗产范围内共同支付贾某华等人因贾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686023.80元。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的(2019)川15民终722号民事判决,维持了该判项。因陈某友、李某英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贾某华等人向南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此次交通事故还造成被执行人陈某友、李某英之子陈某死亡,因陈某未婚亦无子女和遗产,陈某友、李某英无遗产可继承,现被执行人陈某友已死亡,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南溪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川1503执754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贾某华、陶某书、黎某欣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贾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依靠其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救助申请人贾某华、陶某书、黎某欣无法通过执行程序获得赔偿,以及救助申请人贾某华、陶某书均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还需抚养照顾年幼孙女黎某欣,家庭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救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因一级法院司法救助金额有限,宜宾中级人民法院、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宜宾市江安县人民法院启动联动救助机制,决定由两级三家法院共同给予贾某华、陶某书、黎某欣司法救助金100000元。

典型意义

老人与儿童作为社会特殊群体、弱势群体,更需要社会的关爱和帮助。虽然本案的诉讼及执行案件均由南溪法院办理,但一家法院司法救助金额有限,考虑到申请人贾某华、陶某书的户籍所在地在江安法院辖区,因此,宜宾中院决定启动联动救助机制。本案的成功办理,真正将司法为民的理念深度融合到司法救助工作实践中。宜宾中院充分发挥协调指挥作用,基层法院积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让“执行不能”的案件当事人真正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这也是宜宾两级法院在持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中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大力推行以“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为内容的“三统一”管理机制,以保障法院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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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贾某华、陶某书、黎某欣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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