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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郜某风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2019年12月28日(星期六),郜某风酒后到思南县某医院治疗耳病及办理残疾证,医务人员告知郜某风需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工作日内办理残疾证。郜某风为此心生怨气,走到该医院C区住院大楼西南角花园墙角施工处,找到一根长84厘米、宽8.5厘米、厚4.5厘米的木方进入C区一楼检验科大厅,持木方将一台“采血排队取号机”显示屏、E区一楼门诊大厅南侧的一台“免费避孕药具自助发放机”显示屏、大厅北侧两台“自助挂号缴费机”显示屏、一台“自助挂号缴费机”身份证读卡器及密码键盘砸坏,将木方丢弃在医院大门外一棵树下后离开现场,在医院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郜某风损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3300元。思南县某医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郜某风赔偿医院财产损失23300元。
郜某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及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郜某风在公共场所(医院大厅)持械毁坏财物,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影响恶劣,依法应当严惩。郜某风的犯罪行为导致医院遭受财产损失23300元,应当予以赔偿。思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郜某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赔偿医院财物损失233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监 制:田茂婵
审 核:刘明飞
编 辑:张海峰
供 稿:袁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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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郜某风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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