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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威海法院发布5起涉海洋渔船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1-01-14 17:2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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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威海法院始终坚持从维护全市渔业生产秩序大局出发,立足法院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涉海洋渔船违法犯罪行为,努力为全市海洋渔业生产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贯彻落实全市海洋渔船综合管控工作会议精神,特发布5起涉海洋渔船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案例涉及非法越界捕捞、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渔获物非法交易、“三无”船舶引发重大责任事故和伪造涉外入渔证件证书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

今后,威海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参与全市海洋渔船管控综合整治活动,强化与海洋渔业局、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严格落实行刑衔接制度,严厉打击违法组织渔船赴他国水域捕捞的企业、个人和涉外渔业黑中介,严厉打击渔业生产、销售、经营等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并通过庭审直播、巡回审判、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普及涉海洋渔船相关法律常识,加大司法宣传力度,持续营造依法严惩涉海洋渔船违法犯罪的浓厚氛围,努力为海洋渔业正常生产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01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越界捕捞犯罪

王昭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昭强明知其所有的鲁荣渔51251、51252渔船不具备远洋作业资格,仍组织该两艘渔船上的30左右名船员逃避边检部门检查,乘船偷越国境到他国海域捕捞作业。且在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拖欠38名船员工资共计人民币150.9万元,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后,仍隐匿财产拒不支付。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昭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以隐匿财产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据此,依法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王昭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昭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案例意义】

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境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任何人出入我国国(边)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手续。本案中,王昭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明知其船只无远洋捕捞资质,仍组织渔船跨越海上边境,进入他国海域捕捞作业,破坏了我国对国境的管理秩序。该案的依法严惩,对于整治渔船越界作业、强化海上秩序管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依法保障了船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渔船用工市场秩序。

02

严厉打击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犯罪

张炳臣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日至9月1日黄海和渤海海域伏季休渔期间,在被告人张炳臣的授意指挥及被告人赵英杰的具体安排下,赵英杰、王庆元、刘海龙驾驶辽丹渔23651号(虚假船号)渔船与展荣民、王华杰驾驶辽丹渔23652号(虚假船号)渔船载多名船员,违反国家禁渔规定,前往国家禁渔区域捕捞作业,非法捕捞鯷鱼、刀鱼等水产品共计11余万公斤。检察机关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炳臣、赵英杰、展荣民、王庆元、刘海龙、王华杰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到禁渔区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造成海洋渔业资源损害,应承担相应恢复费用。其中,被告人张炳臣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赵英杰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展荣民、王庆元、刘海龙、王华杰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张炳臣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判处6人赔偿海洋渔业资源恢复费用人民币65.8万元。

【案例意义】

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渔获,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管理制度,而且造成巨大的海洋渔业生态环境资源破坏。本案坚持严惩犯罪行为与倡导恢复性司法相结合,既依法判处非法捕捞者承担严重刑事责任,又判决其支付大额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充分发挥了刑法规范渔船生产作业行为、推动海洋渔业资源恢复的调控功能。

03

严厉打击渔获物非法交易犯罪

张子政、高学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张子政雇佣被告人高学通驾驶其经营的闽连渔运68999船拉载9名船员,在禁渔期内前往某海区收购3艘违规捕捞作业渔船的渔获物,5月10日,闽连渔运68999船返港途中在该海区被查获,其收购的渔获物共计10389公斤,价值人民币21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渔获物价值明显达到入罪标准,被告人张子政、高学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子政案发后自首,高学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子政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高学通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意义】

本案中,虽然上游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人员未归案,但被告人在禁渔期内驾驶渔船在海区内被执法部门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渔船内查获渔获物,法院依法认定渔船拉载的渔获物系非法途径所得,切断了非法收购违禁渔获物链条,维护了渔业生产秩序。

04

严厉打击

涉渔“三无”船舶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乔德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乔德木在未取得相应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情况下,擅自驾驶一艘木质“三无”渔船从外省某市出海作业。2019年11月14日18时许,该船进入威海某海域作业,后在该海域站锚。期间,乔德木作为船长未安排船员值班、未及时检查船舱,导致该船脱锚与其他渔船发生碰撞船首开缝进水,至11月15日4时许沉没,随船7名船员落水,其中1名船员溺水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乔德木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有期徒刑二年,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渔业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案例意义】

本案中,涉案船舶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书》,系“三无”船只,船长乔德木及部分船员未经专业培训,无船员证书,人员配备亦不符合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组织船舶出海捕捞作业,作业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没有严格落实瞭望值守等安全措施,造成1人身亡的重大事故。本案的依法惩处和从业禁止判决,对加强渔船用工管理、加大“三无”渔船整治具有现实推动作用,对严密整治渔船安全隐患、严防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警示意义。

05

依法严厉打击

伪造涉外入渔证件证书印章犯罪

张明军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鲁文渔53027、53028号渔船准备出海,船主王某某安排平时负责办理渔船手续的被告人张明军抓紧办理相关手续。被告人张明军明知该两船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年审,害怕因脱审补办手续麻烦,即持该两船的船舶户口簿找人帮助伪造假手续,后在公安例行检查时被查获。经鉴定,鲁文渔53027、53028号渔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上“年度审验”栏加盖的“文登市公安局埠口边防派出所”印章和“出海船民情况登记”表加盖的“埠口边防派出所证件专用章”印章系伪造。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明军指使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盖于船舶户口簿等证件上,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明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随案移交的鲁文渔53027、53028号渔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和16个《出海船民证》予以没收。

【案例意义】

根据相关规定,《出海船舶户口簿》自申领之日起,每年需要到公安边防部门进行年度审验。本案中,被告人指使他人在船舶户口簿和船员登记表上加盖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伪造涉外入渔证书证件,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伪造船舶、船员、捕捞许可等相关证件出海从事捕捞行为,严重妨害渔区有序作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该案的依法判决,有力打击了涉渔船证件造假行为,维护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制度和正常渔业生产秩序。

原标题:《【权威发布】威海法院发布5起涉海洋渔船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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