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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免房租吗?

2021-01-14 18: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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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初受疫情影响,全国各行各业都处于“停滞”状态。其中,以人员流动为基础的酒店民宿业,更是面临着巨大困难。

当然,也给以租赁作为收入来源的业主带来了冲击。在此情形下,租赁企业与业主就协商租金减免事宜未达成一致而产生纠纷的也不在少数。

受疫情影响,民宿经营受阻

A公司自2018年起从刘某处承租房屋用于经营民宿,房租为3个月一付。按照惯例,A公司于2020年初就支付了第一季度的房租10800元。

可没想到,新冠疫情突然爆发,A公司为响应江苏防控一级响应停止营业。复工后由于受疫情影响较大,客源稀少,收入更是寥寥无几。

无奈之下,A公司便与房东刘某协商,请求免除疫情期间的房租10800元,但刘某以其需要偿还银行贷款为由未予同意。

无力缴纳房租,门锁被更换

后刘某多次向A公司催要租金,并告知如未能在5月1日收到下一季度房租,将收回房屋。

眼看着距离交房租的日子越来越近,A公司还是未能按期支付租金。2020年5月1日,刘某带着锁匠前往租赁房屋,将门锁更换。

A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日遇到节假日顺延,因此刘某私自换锁收回该房屋时尚未过付款日期,为维护自身权益,A公司将刘某诉至法院。

原告A公司诉请

1.被告免除原告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期间的租金10800元;2.被告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将涉案房屋门锁恢复原状并交付原告;3.其他诉请。

被告刘某辩称

被告更换房屋门锁系正当的私力救济行为,经数次催告原告仍拒不支付房租,故被告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不同意继续履行。

面对双方的说法

法院又会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

本案中,A公司与刘某就涉案房屋所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租金免除问题。原告A公司已向被告刘某支付了2020年1月25日至4月24日期间的租金10800元,但由于疫情影响,原告在该期间并未能正常经营,该情形是原、被告双方所不能预见和克服的,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法院根据公平和合理分担的原则,酌定对2020年1月25日至4月24日期间的租金酌减为5400元。

关于合同履行及解除问题。原、被告双方在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中约定租金按三个月支付,但对具体支付时间并未明确,双方对支付时间有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并给予合理期限。被告在原告协商减免租金的情况下以原告未付2020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的租金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由于原告未付租金并非主观故意,且被告未给予原告合理的期限,故被告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房屋出租委托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减免原告A公司应向被告刘某支付的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期间的租金5400元;

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房屋门锁更换为原刷卡门锁并将该房屋交付原告A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8年12月24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

三、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鼓小助有话说

新冠肺炎疫情不仅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带来了威胁,对民宿酒店企业、业主双方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鼓楼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通过风险的分摊、公平原则的运用及促进经济复苏达到共赢的原则处理了该案,最终双方均未上诉,达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主审法官:朱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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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受疫情影响,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免房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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