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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男子企图囤2.5万只口罩!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2021-01-14 18:2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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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冠疫情来势汹汹,口罩是防疫的重要医疗物资。在庞大的需求面前,一些人开始囤积居奇,倒卖口罩赚取利益。

2020年11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口罩买卖的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原告金某诉称,2020年2月,他通过微信群认识了被告王某,向王某订购了25000只口罩,并支付货款82500元,约定最迟2月14日完成交货。合同达成后,王某却以货物被截留为由,始终未履行交货义务。

2月17日,金某向派出所报警。4月11日,金某和王某签订《关于金某货款退款协议》,约定王某分期向金某退回货款。

然而,王某在退还了部分货款后竟拒绝继续还款,金某多次催讨无果后,遂向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退还金某剩余货款47000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4235元。

庭审中,原告金某陈述,购买口罩是为家人和亲戚朋友防护所用。金某自认,退款协议签订前后,自己先后收到王某35000余元退款,尚欠47000余元未退还。王某对金某陈述的事实表示认可。

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被告买卖交易标的物口罩的行为发生在“新冠疫情”发生期间,据证据显示,交易双方是自然人的原被告,被告未举证证实其出卖交易标的物口罩的合法性,原告虽自认购买口罩的用途为家人和亲戚朋友防护用,但其购买25000只口罩已经超出个人及家庭的正常合理需求。口罩为“新冠疫情”的战略物资,金某囤积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新冠疫情”时期不得私自囤积、倒卖疫情物资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本案原告主张的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被告非法取得的利益应予以返还,经审理查明,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款项82500元,被告王某未向原告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原告自认已收到被告王某退款35580元,故被告王某还应返还原告非法所得款项人民币46920元。

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有费的诉讼请求,因合同无效,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针对合同无效

《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生效力的法律后果】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新冠疫情”的特殊时期,口罩作为重要防疫物资,倒卖、囤积口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随着春节临近,人员流动性增加,疫情防控需谨慎。春节期间请大家合理安排行程,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出行。同时,继续加强个人防护意识,养成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安全社交距离等卫生习惯,坚持不扎堆、不聚会、常锻炼的良好生活习惯。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疫情期间男子企图囤2.5万只口罩!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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