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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涉嫌受贿,今日开庭!

2021-01-14 22:1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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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博望区法院利用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并邀请了30余名基层干部参加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博望区某镇某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全面负责村委会工作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有序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案将择期宣判。

为保障此次庭审顺利进行,同时严格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博望区法院提前调试设备,并要求大家佩戴好口罩,进行体温检测、核实健康码等,保持安全距离入坐旁听。

此次庭审以案释纪说法,是一次深刻且生动的廉政警示教育活动,,有利于加强村(社区)干部的法纪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让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 核 | 陈苗苗

编 辑 | 邹 跃

博 法 理 以 审

望 公 义 而 判

原标题:《某村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涉嫌受贿,今日开庭!》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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