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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人民法院2020年工作报告

2021-01-15 16: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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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

岳西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岳西县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十三五”和2020年工作回顾

“十三五”期间,县法院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创新工作思路、狠抓队伍建设,推动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开展。五年来,累计受理各类案件29639件,审判质效在全市乃至全省处于领先位次,先后获得“第十二届安徽省文明单位”“全省执行工作先进法院”“全省法院司法新闻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全省法院执行团队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市法院扫黑除恶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五年来,平安建设稳步推进。

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334件。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受理涉黑涉恶案件9件,已全部审结。加大刑事财产刑执行力度,摧毁犯罪经济基础。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严厉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严惩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针对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五年来,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

依法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7939件。围绕审判职能,服务“三大攻坚战”,帮扶联系村青天乡老鸭村高质量脱贫摘帽。运用“执转破”“债转股”方式化解产能过剩,全力处置“僵尸企业”,瑞城房地产等十余家企业闲置资产得以盘活。生态文明、全域旅游理念深入人心,大力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妥善审理劳动争议、侵权赔偿等民生纠纷,全力捍卫民生稳定。注重实质化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相对人合法权益,有力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五年来,执源治理不断加强。

落实上级法院部署,率先完成执行团队组建。开展“江淮风暴”执行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顺利通过省级评估验收。建立打击拒执专项行动月制度,强化拘留、罚款等措施运用,落实全县信用体系建设,联合50多个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累计纳入失信名单5567人次、限制高消费4994人次。强化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挂牌成立执行工作站,被列为首批“全省法院执源治理试点单位”。

五年来,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紧抓司法责任制改革“牛鼻子”,组建14个新型审判执行团队。落实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出台司法权力清单。开展“五类案件”专项评查,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大繁简分流改革力度,制定速裁工作规则,繁简分流工作经验被省高院宣传推广。统一类案裁判标准,出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裁判指南,被市中院授予审判管理先进集体。

五年来,自身建设不断完善。

坚持政治立院、人才兴院,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引导干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推进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工程“六项行动”,打造“公平正义铸党魂”党建品牌,县法院党总支连续十一年获“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健全司法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

回首五年,县法院奋勇前行,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发展。更加注重服务保障中心大局、更加注重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更加注重锻造过硬队伍,积极作为、开拓创新、齐心共管,奋力谱写省市放心、群众满意、可载入岳西法院发展史册的优异答卷。

各位代表,2020年,县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县委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县政府支持和县政协民主监督下,在上级法院指导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围绕县委政府中心任务,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6183件,同比上升1.18%,其中,民商事案件3746件,同比上升8.36%;执行案件2076件,同比下降5.49%;刑事案件240件,同比下降35.06%;行政案件78件,同比上升51.02%;其他案件43件。全年共审执结各类案件6160件,结案率99.63%,结案率居全市法院第一、全省法院第四,创安庆法院历史最优成绩。

一、强化司法担当,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助力疫情防控。

将疫情防控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头等大事。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十个一律”的通告》,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通告》。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积极提升网络诉讼服务水平。疫情期间,运用互联网“云法庭”审理各类案件112件,做到疫情防控与执法办案两不误。

服务复工复产。

发挥审判职能,主动作为服务“六稳”“六保”,为企业复工复产保驾护航。组织召开企业代表座谈会、金融机构代表座谈会,主动聚焦涉诉企业实际困难,找准着力点,引导当事人协商,灵活采取保全措施,善意执行等,纾解疫情期间企业资金压力,助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开展“江淮风暴”执行专项行动,执结10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218件,到位金额214万余元;执结涉金融债权案件56件,到位金额84万余元。

助力乡村振兴。

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向老鸭村支持党建及产业发展资金30余万元,开展抗疫消费扶贫,帮助销售滞销农产品8万余元。谋划培育龙头产业,与老鸭村党支部联合开展“党员助力乡村振兴”主题党日活动。编印乡村振兴案例和论文汇编,引导群众依法维权,弘扬社会正气,原告徐某某与某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得以妥善解决。

聚焦民生保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法治获得感。全年审结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等案件37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337件,依法解决群众烦心事、揪心事。适用城乡统一赔偿标准,体现城乡居民“同命同价”,原告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案获赔比原有标准提高8万余元,彰显生命的平等与尊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妥善审理某出租车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25件,有效纾解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继续推行“快审快结快执”,62名农民工赶在春节前拿回60余万元工资报酬。速裁团队一小时内调解5起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快捷高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坚持裁决与协调相结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全年办理各类行政案件78件。坚持业务指导和敦促执行相结合,实现行政案件的社会效益最大化。合肥某机电公司行政处罚案经释法明理,在做出强制执行裁定前主动履行,取得了很好社会效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群众“告官又见官”,领导“出庭又出声”。

二、推进依法惩治,聚力更高水平平安建设

强化“六清行动”。

决战决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收官目标任务,坚持定罪量刑精准化、打财断血极致化、监管摸排广泛化、成效展示扩大化,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全力推进“案件清结”。王某某等6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于2020年12月25日公开宣判,涉黑涉恶案件全部清结。健全黑财查控机制,加大执行力度,强力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努力实现“黑财清底”。刘某某等涉黑案件刑事财产刑执行到位金额超亿元。

严惩“安全感犯罪”。

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经济秩序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严重暴力型犯罪和多发性犯罪,审结盗窃、诈骗等危害群众财产安全犯罪29件30人,审结涉黄赌毒案件19件23人。有效打击针对妇女、儿童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审结强奸类案件8件13人,依法判处实刑。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件,判处马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从严打击损害国家税收管理犯罪行为。

维护“生态安全”。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禁捕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助力禁渔退捕。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行为打击力度,审结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等环境资源类案件21件37人。落实修复型司法理念,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审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起,课以刑罚同时注重环境修复。被告人汪某某等非法采矿罪一案,除判处刑罚外,责令偿付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10万余元。

三、深化执行攻坚,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

执行机制再夯实。

不断深化执行难综合治理工作大格局,在执行工作站的基础上,与自然资源部门开通“点对点”网络查控不动产专线,派驻专人到不动产中心开展线下司法查询、查封、解封不动产业务。与综治网格管理平台对接,将村社区网格员纳入协助执行队伍。建立“司法+保险”机制,与市人保财险合作推出执行悬赏保险。召开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参与执行工作座谈会,探索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执行。

执行团队再优化。

坚持“指挥中心+团队”人员组建原则,实行辖区划片包干,快速执结6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新组建的分段式、集约化、专业化办案团队,彻底改变“一人包案到底”或“团队包案到底”的传统办案方式,实现“简案快执、繁案精执”,大力提升执行办案质效,全年执行结案率99.71%,居全市全省法院前列。

专项行动再巩固。

开展“发挥执行职能、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专项执行行动,执结涉民生案件42件,到位金额41万余元;执结涉恶案件6件,到位金额18万余元。强化府院联动,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企业闲置资产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意见》,成功处置闲置工业企业10家,腾退清场厂房16000平方米,盘活闲置资产2700余万元。开展“三项治理+”专项行动,全面清理暂存执行款、不明案款和未收执行费情况,规范使用“一案一账户”,确保执行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深化利民举措,完善以人民为中心的诉讼服务体系

加快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

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推广信息化立案,应用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251件,实现跨域立案14件。建成“一站式”解纷平台,汇集在线调解员8名、专业调解组织10个。建成“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汇集自助立案、材料集中扫描、云柜流转等10项功能。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场立案率达100%。积极探索集约送达,通过传统邮寄方式和短信、微信等新媒体手段解决送达难。开展涉诉信访集中治理,依法稳妥处置映山红博览园等各类涉诉信访50余起,发送《信访建议书》3份。与财政部门对接,推行安徽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退缴诉讼费,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有关做法被上级法院肯定,全市法院首次司法行政保障现场会在岳西召开。

扩容巡回审判。

针对赡养、抚养、相邻权纠纷等案件倡导巡回审判,将庭审活动安排在田间地头,开展“送法进乡村”,加强法治宣传。全年办理涉农纠纷4983件,开展巡回审判11次,满足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的同时,努力增强群众依法维权意识和学法用法热情,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宣传效果。

探索多元解纷。

学习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解决纠纷机制挺在前面,立足基层,主动探索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店前法庭与所在地派出所积极探索“庭所共建”新模式;石关法庭采用“背向调解法”,妥善解决刘某与某滑雪场安全保障纠纷。积极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打造“123”全域诉调品牌,推动走向“社会调解在先,法院诉讼断后”。开展政法干警进网格,全年累计安排干警480人次下沉包保村和网格开展工作,入户走访4000余次,发放公开信15000份,收集意见建议75条,排查发现或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200余次。

五、聚焦严抓实管,锻造过硬法院队伍

严抓作风建设。

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和“两个坚持”专题教育,引导干警牢固树立政治理想,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全年开展工作作风督查12次,实名通报批评干警8人次。自我加压,提前部署教育整顿行动,组织开展政治监督谈话累计35人次。

严格内部管理。

不折不扣抓好市委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出台《法官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合理约束、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加大发回重审、改判等“四类案件”审查力度,对66个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以文化浸润提升廉政意识,举办廉政作品大赛,收集干警廉政作品22幅。组织司法警察重观警旗授旗仪式,举行宪法宣誓暨三十年荣誉天平纪念章颁发仪式。完成党总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和妇联成立工作。

强化外部监督。

组织召开律师及法律工作者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60名人民陪审员,配合开展《人民陪审员法》执法监督检查,认真接受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开展宪法宣传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执行。加大裁判文书公开力度,累计上网裁判文书6588份。坚持庭审公开,全年累计庭审直播645场,点击量达68.5万人次。接受检察监督,依法办理检察建议85件,检察长列席审委会7次 。

注重实务研讨。

加强《民法典》学习培训,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开展案例探讨研究,创新使用“要素式”审理方式,以表格清单形式呈现裁判文书。1篇论文被《安徽审判》刊发、1篇论文获第八届长江中游城市群法治论坛优秀奖、1篇论文获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题征文活动二等奖、2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3篇案例入选《人民司法•案例》,案例论文研究工作在全市基层法院处领先位次。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县法院各项工作稳中有进、进中有新,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联合管理人模式、闲置资产处置、审判管理创新等多项工作在全省全市法院推广。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坚强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各位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关心和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法院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法院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案件质效需要进一步提升;决胜执行难攻坚战成果需要继续巩固,执行不能问题需要社会合力共同破解;个别干警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司法能力不足;工作作风还需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21年工作安排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建党100周年,县法院工作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深化司法改革,深化科技信息化应用,加快队伍“四化”建设,为加快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岳西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加强政治建设,提升司法水平

突出司法服务,保障美好岳西建设

注重治理创新,积极回应群众新期待

推进司法改革,加强科技信息化应用

继续从严管理,锻造过硬法院队伍

各位代表,做好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神为指导,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坚守初心、锐意进取、真抓实干、奋勇争先,在新的起点上奋力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为加快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岳西作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数”说法院

近五年收结案情况

2020年案件分类情况

2020年民商事案件类型

“词”说法院

1

执转破

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简称“执转破”。是指执行法院正在进行的执行案件达到一定程度或者法定条件,通过法定程序将案件转移至破产法院审理(原则上为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种制度。“执转破”制度既是为了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也是市场化破产制度下的产物。最早可见于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至五百一十六条,对执转破作出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2017年1月20日,最高法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此进一步细化。《指导意见》主要规定了执转破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执行法院的征询、决定程序,移送材料及受移送法院的接收义务,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与受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监督等内容。

2

云法庭

即各诉讼主体突破传统工作模式,通过类似于网络电话会议的方式完成传统面对面庭审的一系列过程,如当庭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笔录电子签名等等。

3

善意执行

2019年12月16日,最高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回应民事执行实践需要,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主要规定了充分认识善意文明执行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依法适当采取财产变价措施,充分用好执行和解及破产重整等制度,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加大案款发放工作力度等内容。

4

情势变更原则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5

“六清”行动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于2020年4月8日在全国扫黑办第9次主任会议提出,具体是“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

6

三项治理+

即2020年3月安庆市中院决定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的专项行动,包括刑事财产刑移送执行专项整治行动、执行款专项清理行动、刑事涉案物品处理工作专项治理行动和诉讼费收取结算专项整顿等内容。

7

集约送达

2020年9月,县法院与县邮政公司合作,成立邮政集约送达中心,将送达这一辅助性工作从审判事务中剥离。依托“司法送达”平台,将法律文书传统的物理交接、手写邮单、迂回中转、单独查询,升级为信息共享、一键打印,特别是进行“电子送达+目的地集中送达”,实现了格式文书自动带章生成,送达材料、过程全程可视。该模式以电子送达为优先,邮寄送达、县内直接送达、公告登报为补充。

8

“123”全域诉调

即立足岳西山区及交融地域特点,通过构建“一网统筹、双线联动、三向分流”的“123”全域诉调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法院引导、部门协助、社会参与”的市域社会治理大调解网络,探索形成以诉讼服务中心为主线,“所(室、队)、站、点”三层衔接,“县、乡、村”三级联动的一体化解纷综合服务平台,主动融入县委县政府实施“大调解”工程及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强化诉源治理、全域诉调、裁判终局,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从源头上减少产生社会矛盾纠纷的因素和隐患。

9

要素式审理方式

即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设计要素表,将涉及基本事实的要素进行提炼,就各要素由双方当事人如实回答,明确各方观点,法官就各要素是否存在争议进行归纳,并围绕争议的要素进行审理。简单案件采用表格式判决书,通俗易懂,一目了然,从而达到简化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类案专审、简案快审的审判方式。

10

联合管理人模式

2020年1月20月,县法院裁定受理映山红博览园公司破产一案,改变通常由一家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模式,指定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该案管理人,这是我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一次新的尝试,在全市法院也属首例。

11

“206”系统

即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简称,该系统将法定的统一证据标准嵌入到公检法三机关的数据化刑事办案系统中,连通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平台,极大地促进公检法三机关办案人员执行统一的证据标准,有利于实现防范冤假错案,减少司法任意性,提高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目标。

“案”说法院

1

原告徐某某与某村委会财产

损害赔偿纠纷

2019年,某村委会组织某村民组31户居民召开会议并取得全体居民同意,决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徐某某未在限期内自行整改。后,某村委会组织人员将徐某某家鸡舍拆除,拆除前对鸡舍物品进行了简单清理,未完整清点确认。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恢复鸡舍原状或者赔偿在原处恢复鸡舍以及损坏物品、沼气等的损失共计21010元。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其执行地方政府文件,根据村民会议决定,组织并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合理合法,理应得到支持;徐某某参加了村民会议,同意拆除猪舍(鸡舍),其在鸡舍拆除后请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恢复费用,违反诚信原则,与村民会议决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就鸡舍和沼气损坏问题,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县法院判决某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徐某某财产损失2306.4元,驳回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2

城乡居民“同命同价”案

2019年5月23日,朱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钱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人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钱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徐某无责。经鉴定,徐某构成九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徐某将朱某、钱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县法院经审理后,按安徽省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九级伤残的标准,认定徐某的伤残赔偿金为137572元(34393元/年×20年×20%)。如果按照原有标准,农村户口的徐某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数额仅为55984元(13996元/年×20年×20%),两者相差81588元。据悉,2019年12月16日起安徽省正式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3

王某某等6人恶势力犯罪案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在岳西县天仙河路金伯爵旁边巷口内租赁程某某家一个套房作为办公场所,单独或者与被告人王某、储某某三人合伙对外放贷,提前收取本金金额的6%-10%作为“砍头息”(即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的一部分钱),借款期限一般为10天至1个月。借款人逾期后,被告人王某某为收取虚高本金和罚息,安排被告人王某、储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等通过贴身跟随等“软暴力”方式,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催收20余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行为13起,给借款人和担保人施加心理压力,影响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生产和经营。此外,被告人储某某另行实施了一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4

刘某某涉黑案刑事财产刑执

2020年9月16日,县法院立案受理刘某某等8人涉黑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包括没收个人财产410万元(不含没收刘某某个人全部财产)、罚金265.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292.4万元。该案系安庆市中院指定管辖的全市扫黑除恶“第一大案”,涉案标的额大、已控财产繁杂、社会关注度高。进入执行程序后,县法院高度重视,积极部署,确保完成“黑财清底”任务。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报请县委成立以县委副书记为第一组长,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公检法等为成员单位的执行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扫黑办,并设五个工作小组。二是注重协调配合。公、检、法会同参与,县法院刑庭和执行局密切配合,划拨已控银行存款715万余元,划拨投资款2400万余元,查封房地产13处,查封车辆8台,冻结股权16处(认缴出资达1.8亿元)。劝导当事人主动履行或家属代履行罚金105.2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2万余元。公安机关追缴相关案外人违法所得300万余元。三是推进实物上缴。优先采取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由财政局国资办先行接收实物后再委托法院处置。目前,已实物上缴财政部门车辆2台53万余元、房地产9处1379万元、投资债权1处1224万余元、股权4处3806万余元。截至12月31日,执行到位标的额超过亿元。

5

马某、刘某某虚开增值税发

票案

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马某向被告人刘某某提出,由刘某某在岳西注册成立中药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马某或其指定的代收人用于抵扣税款。二人合谋后,被告人刘某某从2014年6月份开始,以其本人或他人名义先后注册成立岳西县泰霞中药材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 被告人刘某某按照马某要求的内容,以上述七家公司为单位,分别向黄山某医药有限公司等六家医药(或者药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7份,虚开发票金额合计38088411.12元,虚开税款数额合计6439632.39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与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6

汪某某非法采矿罪案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汪某1、汪某2、汪某3、汪某4四人在被告人汪某初家商量后决定在马鞍鞒水库内开采河砂,请汪某9开车将河砂运至水库旁拌合站。后经汪某9介绍,2017年11月1日,汪某某与汪某1、汪某2、汪某3、汪某4在汪某1家商谈买卖马鞍鞒水库河砂事宜,被告人汪某5、汪某6先后到场加入。经双方前往马鞍鞒水库现场估算可采河砂方量后,汪某某与汪某1、汪某2、汪某3等人签订了协议,双方约定:汪某1等人以15万元的价格将马鞍鞒水库内河砂卖给汪某某,由汪某某负责开采,汪某1等六人负责汪某某在采砂期间没有阻力。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4月份期间,汪某某安排人员在马鞍鞒水库内采挖河砂和砂夹石,经岳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汪某某开采的河砂和砂夹石价值为31.6万元。至案发,被告人汪某某共向汪某2银行转账支付购买马鞍鞒水库河砂款9万元。

审稿 | 郝青松 刘亚

微信公众号ID :yxxrmfy

原标题:《岳西县人民法院2020年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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