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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都县市场监管局 关于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的公告
商都县市场监管局
关于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公示的主体和期限
凡是2020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所有企业(含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公示2020年度年报。今年继续实施“多报合一”,即市场监管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和海关管理企业。
二、年报公示的途径和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请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http://nm.gsxt.gov.cn/index.html),点击“企业信息填报”,登录并逐项进行填报,直至“提交并公示”完成年度报告。
其中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进行年报公示;也可以向登记发照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的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三、注意事项
1、年报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官网填报,不需要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填写银行卡账号信息。谨防钓鱼网站,避免上当受骗!
2、2020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市场主体,在2021年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换取新营业执照的,也需要进行年报。
3、市场主体应当对年报公示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做到按时年报不逾期、如实年报不作假、全面年报不漏项。
4、住所(经营场所)已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5、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6、除年报信息外,企业还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即时信息(包括股东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四、法律责任
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其累积社会信用的有效途径。凡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报公示,或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有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未按要求公示即时信息等情形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甚至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其失信信息被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银行等机构共享,被全社会共知,将受到多部门、跨领域、跨地域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报送年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
也是市场主体积累信用状况的过程,
早报早省事,报完省心一整年!
望广大市场主体依法、
及时、如实报送年度报告!
▍信息来源:商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 辑:李 宁
▍审 核:钱 宏
原标题:《商都县市场监管局 关于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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