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围观 | 金城江法院发布2021年首批失信名单,赶快转发扩散!

2021-01-15 17:5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公 告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将下列纳入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举报,举报电话:0778-2187963。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第一批)

罗浩珈

男,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洛阳镇洛阳村七圩屯20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75****1018。执行标的:64万元。

雷勇毅

男,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45号5栋3单元,现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玉峰苑小区3栋2单元,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81****4052,执行标的:52.32万元。

黄 凯

女,户籍住址: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解放路44号,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山路南国街1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71****0443,执行标的:39万元。

赖培春

男,户籍住址: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龙岸镇龙平村白合屯25号,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红岩路二区二十六栋二单元,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83****0896,执行标的:39万元。

何乐艳

女,住湖南省新邵县严塘镇坳背村1组9号,公民身份号码: 4305221983****1422,执行标的:20万元。

邓拥军

男,住湖南省新邵县严塘镇花亭村4组15号,公民身份号码: 4305221982****1491,执行标的:20万元。

覃 忠

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长老乡那维村六郡屯3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71****1916,执行标的:13万元。

刘炳圻

女,住广西天峨县六排镇城东路060号,现关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59****0020,执行标的:8.75万元。

刘长春

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侧岭乡侧岭街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81****2919,执行标的:7.1万元。

茹 杨

女,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东风社区二组3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90****0107,执行标的:5万元。

覃延凯

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东路28号成源华府3栋,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89****2119,执行标的:4.5万元。

石吉观

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五圩镇塘志屯01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77****2012,执行标的:4.5万元。

伍光辉

男,住广西天峨县六排镇农贸街21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94****0019,执行标的:4.16万元。

韦江料

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六圩镇坡唱村板坡屯三组22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81****151X,执行标的:3万元。

邓林周

女,户籍住址: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三只羊乡丁洞村街上队43号,现住广西永福县永福镇南雄村保障安居小区11栋2单元,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84****3247,执行标的:2万元。

莫 帆

男,户籍住址:广西南丹县大厂铜坑社区铜坑路4号四小区6栋,现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运达商贸城1栋,公民身份号码:4527251982****0119,执行标的:1.62万元。

陈丽满

女,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东路34号“时代广场”商住楼,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93****0328,执行标的:0.62万元。

曾喜龙

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路A8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63****0036,执行标的:0.54万元。

河池市金城江区积分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百旺路19号1#楼地上第一层扶梯与通道部分、第二层的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MA5NGREC5G,法定代表人:余巨斌。执行标的:6万元。

河池市金城江区世惠积分宝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MA5NG7DH5X,法定代表人:余巨斌。执行标的:6万元。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微信公众号转载本条微信内容需经授权)

原标题:《围观 | 金城江法院发布2021年首批失信名单,赶快转发扩散!》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