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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一时疏忽酿火灾,法律责任惹上身

2021-01-15 16: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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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冬来临,天干物燥,春耕备耕,放火烧荒,极易引起火灾,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将给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松溪检察以2020年办理的三起失火案件进行法制教育警示。

1

案例

2020年1月31日,叶某在松溪县花桥乡车上村土名“方施”山场旁农田里,用打火机点火燃农田中的荒草,欲烧荒草进行农业种植,因天气干燥,起风,火从农田里往车上村山场蔓延,引起山场森林火灾。

图 01

土名“方施”山场失火现场(全景)

图 01

现场勘验确定的起火点

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101亩,经济损失为人民币6040 元。案发后,叶某某主动到松溪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图|庭审现场

2020年6月15日,松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县法院于6月30日当庭判决,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

2

案例

2019年12月7日中午12时许,潘某骑车到松溪县旧县乡六墩村土名“虎尾”山场路边的田里烧茅草时,使用烟头点燃了田埂的茅草,由于天气干燥,茅草的火星飘到山场导致发生了森林火灾。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旧县乡六墩村土名“虎尾”山场过火林地面积为60亩。案发后,潘某某主动到松溪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9月29日自愿交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图 01

过火山场的田埂

图 02

过火山场局部

松溪县检察院经过审理认为,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八条,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不起诉。

图|不起诉宣布现场

3

案例

2020年4月28日,蔡某在松溪县渭田镇东边村土名“樟渊”山场旁的农田干农活,因随手丢弃烟头,不慎导致渭田镇东边村土名“樟渊”山场、竹贤村土名“苦竹源”山场发生火灾。

图 01

过火现场全貌

图 01

过火现场局部

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40.7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余万元。案发后,蔡某某积极支付扑火工资,取得被害人谅解,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1月4日,松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检察官提醒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备耕农忙,放火烧荒的行为极易因为疏忽大意引发火灾。野外用火需要格外谨慎,不管有意无意,如果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原标题:《案例警示| 一时疏忽酿火灾,法律责任惹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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