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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仙区人民法院 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办法

2021-01-15 09: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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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动人民群众继续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与《郴州市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郴扫黑发〔2018〕1号)、《苏仙区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文件和相关整改完善奖励和保护举报人机制的要求,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二、奖励原则

1、首报奖励原则。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制度,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2、不重复奖励原则。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最高奖励金额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奖励标准

实名举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照《苏仙区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执行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区政府列入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1、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

2、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3、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4、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5、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6、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查获“保护伞”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7、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

四、奖励程序

1、本院直接受理的群众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本院按《苏仙区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上报苏仙区扫黑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本院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上报苏仙区扫黑办,经苏仙区扫黑办主任批准同意后,再予以发放。

2、经批准后,本院扫黑办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与苏仙区扫黑办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3、举报人到苏仙区扫黑办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五、举报方式

1、拨打苏仙区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735- 2896615;

2、电子邮件举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czsxshce@163.com;

3、来信来访举报:郴州市苏仙区郴县路179号苏仙区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406室)。

六、不予奖励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2、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3、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4、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5、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七、对举报的保密措施和举报人保护措施

1、举报人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全院各部门和全院干警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依法举报,本院线索承办部门必须予以初核,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苏仙区扫黑办。

3、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者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使用真实姓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者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者证据。

5、举报人向本院扫黑办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可以公开或秘密进行,并可采取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在举报时可使用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作为本人姓名代码,本院扫黑办并将姓名代码作为匿名举报人领取奖金的依据。

6、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接待或电话举报的接听工作,均由本院扫黑办负责,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

7、本院线索承办部门和干警实行回避制度;举报人认为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被举报人是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处理的,有权向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组长(院长)提出回避要求。情况属实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

8、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本院扫黑办举报扫黑除恶类犯罪线索,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院扫黑办和承办干警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查证属实除诬告陷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视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二)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

(三)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

(四)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

(五)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10、举报人在举报后,只要举报人发出人身安全需要保护的求助,院扫黑办第一时间上报区扫黑办,报请区扫黑办联系公安机关组织力量出警处置,确保举报人人身安全。对随时可能遭到打击报复举报有关扫黑除恶案件重要线索的举报人,报请区扫黑办联系公安机关组织力量,视情给予重点保护。

11、举报人向院扫黑办实名举报后,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向院扫黑办请求保护的,院扫黑办第一时间上报区扫黑办,报请区扫黑办联系公安机关迅速进行核实,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举报人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报请区扫黑办联系公安机关立即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2)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近亲属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报请区扫黑办联系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严禁将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和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负责人,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该负责人所在单位。调查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的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出示举报材料。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本院郴苏法通〔2019〕8号《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在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予以废止。

14、本办法实施后,在《郴州市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郴州市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继续施行即继续施行,若《郴州市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郴州市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废止,则本办法同日予以废止,不在另行发文。

15、本办法由苏仙区人民法院扫黑办予以解释。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总第306期

2021年第07期

原标题:《苏仙区人民法院 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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