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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法院依法快审重判毒品犯罪案件
关于毒品
不知道大家了解多少呢?
毒品的危害大家都知道
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哦~
今天
彭小助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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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彭山法院党组书记、代理院长田利军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在彭山区多次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余某等多名吸毒人员。期间,黄某以支付现金或给予毒品为报酬的方式让刚刑满释放一周的被告人王某帮助其送毒品。2020年10月被告人余某在彭山区多次将毒品海洛因卖给多名吸毒人员。
2020年9月,公安机关在彭山区新南街抓获被告人王某,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10包。2020年10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余某,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9包。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黄某、王某、余某违反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社会危害性大,后果恶劣。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与前判未执行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三千元;被告人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并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黄某、余某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
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必须依法从严打击
对涉毒案件的快审重判
彰显了我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和
铲除社会“毒瘤”的坚强决心
近三年来,我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能,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突出问题,共审理涉毒案件215件,自11月27日全区禁毒攻坚动员会召开以来,共受理涉毒案件8件14人,依法审结6件。禁毒攻坚以来,涉毒案件平均审理天数降至5天,审理质效进一步提升,为实现全区禁毒形势的根本好转贡献法院力量。
小贴士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彭山区人民法院始终保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从重从快惩处涉毒人员,对毒品犯罪依法从重处罚,特别是对被告人累犯、再犯、多次毒品犯罪等从重情节的量刑,依法从重判处。加大对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打击力度,对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依法追缴没收。
彭小助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望大家谨记:
爱护自己 珍爱生命
遵纪守法 从我做起
撰稿:张容 严丹凤 徐惠
原标题:《彭山法院依法快审重判毒品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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