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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人民法院关于公开选任管理人的公告(一)

2021-01-15 17:1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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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徐州德鑫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已由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之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本案管理人(担任清算组成员,全面负责清算事务),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徐州德鑫纺织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5日在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住所地为沛县龙固镇民营工业园内,目前该公司的股东为郎桂冰(认缴出资额230万元);郎桂超(认缴出资额230万元)。公司许可经营项目:棉纱、混纺纱、棉布、纯化纤纱加工销售。2010年起公司经营不善,执行案件逐渐进入本院。目前没有需要安置的职工。德鑫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标的经我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涉及的债务约2210085.4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州德鑫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器设备(蒸纱机1台、转杯纺纱机3台、并条机2台、梳棉机9台、棉箱6台、多筒除尘机组1台、开棉机1台、自动抓棉机1台、混开面机1台、空压机组1台、变压器1台、离心风机1台,合计15项29台),经过一拍、二拍、变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拍,最终以变卖价629216元将上述设备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该公司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资产。德鑫公司涉及的执行案件,经我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其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本院依法受理该破产案件。

二、申报条件

1.为节省成本、提高效率,本次申报机构为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申报单位及其团队成员近三年未因执业、经营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3.申报机构及其团队成员与债务人徐州德鑫纺织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申报单位须符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之规定,二级管理人在办案件不得超过5件,三级管理人在办案件不得超过2件。联合报名的不得超出联合机构的相应总和办理案件数。

三、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

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清算团队建设情况;

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重整工作的经验和工作业绩(A.有关数据以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为准;B.应明确是独立履职还是协助参与,是全程参与还是部分参与; C.对公司清算有无相应的经验);

3.参与本案的竞争优势;

4.拟推荐从事本案清算组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基本情况、该成员的主要业绩;

5.获选后的工作思路,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预案等(信封密封);

6.清算组报酬的报价方案(信封密封)。

注:徐州德鑫纺织有限公司已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均不能保证。

02

潍坊宏建橡塑有限公司申请江苏汉和电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已由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之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本案管理人(担任清算组成员,全面负责清算事务),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江苏汉和电缆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16日在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为自然人独资或者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伟,经营范围为电缆、民用电缆、漆包线、硫化布鞋、棉鞋、胶鞋、小型钢材、厚钢板、薄钢板、硅钢片等。根据本院执行局的移送,因江苏汉和电缆有限公司经本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偿还申请人潍坊宏建橡塑有限公司441285元,且被申请人已不再开展经营活动,故本院依法受理该破产案件。

二、申报条件

1.为节省成本、提高效率,本次申报机构为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申报单位及其团队成员近三年未因执业、经营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3.申报机构及其团队成员与债务人江苏汉和电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申报单位须符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之规定,二级管理人在办案件不得超过5件,三级管理人在办案件不得超过2件。联合报名的不得超出联合机构的相应总和办理案件数。

三、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

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清算团队建设情况;

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重整工作的经验和工作业绩(A.有关数据以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为准;B.应明确是独立履职还是协助参与,是全程参与还是部分参与; C.对公司清算有无相应的经验);

3.参与本案的竞争优势;

4.拟推荐从事本案清算组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基本情况、该成员的主要业绩;

5.获选后的工作思路,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预案等(信封密封);

6.清算组报酬的报价方案(信封密封)。

注:江苏汉和电缆有限公司已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均不能保证。

03

闵广峰申请徐州汉盛九坊酒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已由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之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本案管理人(担任清算组成员,全面负责清算事务),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徐州汉盛九坊酒业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2日注册,法定代表人刘新杰,注册号320322000025988,经营范围为白酒酿造销售。根据本院执行局的移送,因徐州汉盛九坊酒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偿还申请人闵广峰525553.29元,且被申请人已不再开展经营活动,故本院依法受理该破产案件。

二、申报条件

1.为节省成本、提高效率,本次申报机构为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申报单位及其团队成员近三年未因执业、经营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3.申报机构及其团队成员与债务人徐州汉盛九坊酒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申报单位须符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之规定,二级管理人在办案件不得超过5件,三级管理人在办案件不得超过2件。联合报名的不得超出联合机构的相应总和办理案件数。

三、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

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清算团队建设情况;

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重整工作的经验和工作业绩(A.有关数据以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为准;B.应明确是独立履职还是协助参与,是全程参与还是部分参与; C.对公司清算有无相应的经验);

3.参与本案的竞争优势;

4.拟推荐从事本案清算组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基本情况、该成员的主要业绩;

5.获选后的工作思路,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预案等(信封密封);

6.清算组报酬的报价方案(信封密封)。

注:徐州汉盛九坊酒业有限公司已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均不能保证。

04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徐州陇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已由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之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本案管理人(担任清算组成员,全面负责清算事务),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徐州陇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5日在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为自然人独资成立的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住所地为沛县经济开发区董庄村委会,目前该公司的股东为张静(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主要从事烧结煤矸石转、标砖、多孔砖、空心砖生产、销售。2017年起公司经营不善,执行案件逐渐进入法院。目前没有需要安置的职工。陇海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标的经我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涉及的债务约5000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徐州陇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陇海公司已无财产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也不再经营。陇海公司涉及的执行案件,经我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其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本院依法受理该破产案件。

二、申报条件

1.为节省成本、提高效率,本次申报机构为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申报单位及其团队成员近三年未因执业、经营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3.申报机构及其团队成员与债务人徐州陇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申报单位须符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之规定,二级管理人在办案件不得超过5件,三级管理人在办案件不得超过2件。联合报名的不得超出联合机构的相应总和办理案件数。

三、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

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清算团队建设情况;

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重整工作的经验和工作业绩(A.有关数据以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为准;B.应明确是独立履职还是协助参与,是全程参与还是部分参与; C.对公司清算有无相应的经验);

3.参与本案的竞争优势;

4.拟推荐从事本案清算组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基本情况、该成员的主要业绩;

5.获选后的工作思路,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预案等(信封密封);

6.清算组报酬的报价方案(信封密封)。

注:徐州陇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均不能保证。

05

蔡成志申请徐州顺福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已由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之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本案管理人(担任清算组成员,全面负责清算事务),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徐州顺福食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1日注册,法定代表人侯建国,注册号913203226744046505,经营范围为果蔬罐头加工销售。顺福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标的经我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涉及的债务约5145万元。经我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其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本院依法受理该破产案件。

二、申报条件

1.为节省成本、提高效率,本次申报机构为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申报单位及其团队成员近三年未因执业、经营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3.申报机构及其团队成员与债务人徐州顺福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申报单位须符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之规定,二级管理人在办案件不得超过5件,三级管理人在办案件不得超过2件。联合报名的不得超出联合机构的相应总和办理案件数。

三、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

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清算团队建设情况;

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重整工作的经验和工作业绩(A.有关数据以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为准;B.应明确是独立履职还是协助参与,是全程参与还是部分参与; C.对公司清算有无相应的经验);

3.参与本案的竞争优势;

4.拟推荐从事本案清算组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基本情况、该成员的主要业绩;

5.获选后的工作思路,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预案等(信封密封);

6.清算组报酬的报价方案(信封密封)。

注:徐州顺福食品有限公司已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均不能保证。

06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江苏众鼎模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已由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之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本案管理人(担任清算组成员,全面负责清算事务),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江苏众鼎模板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3日在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该公司的住所地为沛县河口镇徐丰公路南侧,目前该公司的股东为赵贺(持股比例80%)、郝敬芝(持股比例20%)(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主要从事其他人造板、金属结构销售、制造,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2013年起公司经营不善,执行案件逐渐进入法院。目前没有需要安置的职工。众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标的经我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涉及的债务约2500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江苏众鼎模板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众鼎公司已无财产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也不再经营。众鼎公司涉及的执行案件,经我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其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本院依法受理该破产案件。

二、申报条件

1.为节省成本、提高效率,本次申报机构为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申报单位及其团队成员近三年未因执业、经营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3.申报机构及其团队成员与债务人江苏众鼎模板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申报单位须符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之规定,二级管理人在办案件不得超过5件,三级管理人在办案件不得超过2件。联合报名的不得超出联合机构的相应总和办理案件数。

三、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

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清算团队建设情况;

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重整工作的经验和工作业绩(A.有关数据以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为准;B.应明确是独立履职还是协助参与,是全程参与还是部分参与; C.对公司清算有无相应的经验);

3.参与本案的竞争优势;

4.拟推荐从事本案清算组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基本情况、该成员的主要业绩;

5.获选后的工作思路,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预案等(信封密封);

6.清算组报酬的报价方案(信封密封)。

注:江苏众鼎模板有限公司已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均不能保证。

申报时间:

截止至2021年1月20日中午12:00。申报机构可于该时间前的工作日工作时间进行咨询和阅卷。

联系人:李萌

原标题:《沛县人民法院关于公开选任管理人的公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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