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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典”亮生活——评析“自甘冒险”条款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昨天

2021-01-15 15: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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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生活

法谚有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运动伤害与体育运动相伴相随,运动损害责任承担的明确,有利于明晰风险责任的合理分配,更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参加体育运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该条款不仅打消了运动爱好者的疑虑,而且减少了体育赛事举办方的顾虑,使其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放心组织活动。该条款对全民积极、健康、文明地进行文体活动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公众的社会文化娱乐生活也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案情简介:

张某参加Z村委组织的“和谐乡村”中青年篮球比赛中与队员相撞,致左脚受伤,被送往医院后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伴关节脱位、左内踝三角韧带断裂。事后,张某将Z村委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篮球爱好者,自愿参加比赛视为其甘冒风险,认可风险自担;若仍支持张某的诉求,今后将不利于公益性体育活动的开展;故判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为篮球爱好者,应当知晓篮球运动具有高对抗性,可能存在人身伤害风险,其自愿参加比赛的行为视为其甘冒风险,认可风险自担;张某无证据证明Z村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自行承担因受伤所致的损失。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张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篮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比赛,张某作为篮球运动爱好者,对于自身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本案中,其他队员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村委也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均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典”启未来

近年来审判实践对于适用自甘冒险的的规则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无论在裁判规范还是行为导向上都具有积极意义。在参加体育运动或其他带有风险性的活动过程中的损害,如行为人不存在因故意和过失导致严重违反规则的情形,则不承担或者减轻损害赔偿责任。在其他领域中,特别是一些有风险的户外活动中,也有适用自甘冒险的判例,比如,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擅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法律和司法应有维护社会道德、守护社会底线的立场,这是一种基于维护公序良俗,倡导法治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策判断而得出的结论。

来源:长治中院

原标题:《【法律适用】“典”亮生活——评析“自甘冒险”条款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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