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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 金秀药品零售经营企业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
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经营企业暂停销售治疗发热、
咳嗽类药品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大队、局机关相关股(室):
近期,国内多地出现新冠肺炎本土病例疫情,并呈现家庭聚集性的特点,为进一步加强对发热、咳嗽人群的管理,有效阻断疫情的扩散和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自治区药监局关于药品零售经营企业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的紧急通知》(桂药监函〔2021〕21号)文件精神及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所有药品零售经营企业一律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所有相关药品全部下架。对购买发热类相关药品的人员,要主动告知患者必须就近到指定的发热门诊就诊。
二、对进入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购买药品的人员要求佩戴口罩、测体温,对药品经营场所每天严格消毒杀菌,并做好消毒登记。
三、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局机关相关股(室)要加大巡查力度,如发现违反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体系管理。
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0日
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零售药店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大队、局机关股(室):
我局根据《自治区药监局关于药品零售经营企业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的紧急通知》(桂药监函〔2021〕 21号)和自治区药监局2021年1月11日下午召开疫情防控药品流通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要求以及《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零售药店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嗷类药品的补充通知》(来市 监办发【2021】1号)文件要求,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局机关相关股(室)立即通知辖区内所有零售药店从即日起一律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系指对乙酰氨基酚、布洛芬、大剂量阿司匹林、安乃近、吲哚美辛及含有该五种药品为主要成份的化学药品)并全部下架。
二、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局机关相关股(室)要督促辖区内零售药店主动告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的人员必须就近到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三、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局机关相关股(室)要督促辖区内零售药店对购买药品的人员要求其佩戴口罩并测体温。
四、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局机关相关股(室)要督促辖区内零售药店严格执行《自治区药监局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桂药监〔2020〕11号)要求,继续做好发热、咳嗽类药品销售的登记及上报工作。
五、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局机关相关股(室)要督促辖区内零售药店对药品经营场所每天严格消毒,做好消毒登记,并做好药店工作人员自身防护工作,每天自测体温。
六、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局机关相关股(室)要督促零售药店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七、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局机关相关股(室)要加大检查力度,发现违反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体系管理。
八、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局机关相关股(室)要加强对零售药店药品、医用口罩等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用口罩等防护用品的供应保障工作,严厉打击囤积、涨价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决不手软,从重处罚。
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4日
温馨提醒
请广大群众不要恐慌,
保持理性,不要盲目囤药,
更不要在出现发热、
咳嗽等症状后自行买药服药,
因为不同的症状、
需要不同的药物对症治疗。
此外,
如果出现了发热症状,
一定要去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进行诊断排查,
保证自身健康。
做好个人防护,
戴好口罩,不扎堆、不聚集,
是当前最有效的防御疫情方式
来源: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标题:《权威发布 | 金秀药品零售经营企业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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