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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2021-01-15 17:4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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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陈某等20人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中旬至2月18日期间,被告人陈某、蔡某某、朱某某等指挥他人驾驶三无采砂船多次进入长江黄石水域,共盗采江砂25804吨,涉案金额达132.71万元。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3日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陈某等20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诈骗罪,分别判处八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共处罚金51.5万元;判令陈某等5名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1.02万元,连带负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黄石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陈某等人为一己私利侵害国家财产、造成水资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其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同时判决陈某等人为生态环境修复“买单”,尽最大可能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卫长江河道安全。

田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长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沿长江富池小渡至富池小桥江段设置48个地笼,用于捕捞长江江内鱼虾。8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和妻子叶某某驾驶小船沿上述江段回收地笼,并将地笼内的鱼虾分开装至两个盆中。5时许,田某某驾船在富池小渡处靠岸,巡逻民警发现田某某的船后上前询问情况,叶某某见民警来了连忙将一盆鱼倒入江内,巡逻民警见状立刻上前制止,并在现场将另一盆虾扣押。经称重,现场扣押小龙虾5公斤,河虾6.4公斤。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长江全面禁捕的情况下,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期捕捞鱼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2017年至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相继提出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全面实施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等要求。2020年7月21日,黄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自2020年7月21日起长江黄石段实施为期10年全面禁捕的通告。通过本案审理,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为长江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原标题:《【以案说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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