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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调解第三十一期

法润临沭
2021-01-16 07:5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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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调解

第三十一期

调解头条

本周,全县各级调解委 员会共受理和化解矛盾纠纷36起,涉及土地边界、人身损害、相邻、道路交通、12345热线等纠纷。通过各所“无痕调解”、“五全”调解、警调对接、老兵调解等方式,化解12345热线纠纷1起。截至目前,全县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344件,调解成功率达98.4%。

曹庄所:人民调解员巧遇事故及时化解

近日,在曹庄镇驻地主干道上,拖拉机驾驶员孟某将车停放在路口下车买早餐,周某驾车行驶到路口右转时,因避免压线导致车辆距离拖拉机过近,右侧后视镜损坏。二人在路口争执,导致后方车辆无法通行。调解员赵均传正好在附近吃早餐,见此情景赶紧上前,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后,及时介入,成功化解了矛盾,双方各自驾车离开,交通也恢复了正常通行。

调解故事

蛟龙所:无痕调解主持公道

终获赔偿心愿得了

蛟龙镇蛟龙中街居民臧某英在工厂打工时因工受伤,双方就赔偿数额及责任划分存在争议,到蛟龙司法所申请调解。蛟龙司法所专职人民调解员袁和龙受理该案后,要求申请人臧某英及时收集有效证据。调解过程中,公司方提出工伤事故的发生臧某英也需承担一定责任。调解员表示只要发生工伤,单位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不管职工是否有过错,况且臧某英并无明显操作不当行为。经调解,公司方愿意赔偿臧某英抚恤金、误工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万元,并现场履行。

调解感悟

法律守护弱者,调解亦然。为弱势群体仗义执言、主持公道永远是调解员义不容辞的责任。蛟龙司法所调解员在日常调解工作中,坚持“无痕调解”模式的公道原则,敢于为弱势群体发声,有效维护了镇域内社会稳定、降低了信访量、促进了社会公平。

调解工作动态

大兴所

大兴镇大兴二村村民范某来到大兴司法所反映,称自己的土地被李某侵占了。经现场丈量,系李某的土地被生产路占用了,所以就向南侵占了范某的承包地。虽然李某承认范某反映的事基本属实,但是表示是为了大家耕种方便。听完双方的陈述,调解员耐心地跟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双方同意重新划定地界,种下界碑,并签订书面调解协议书。

临沭所

“五全”调解新机制 引领纠纷化解

winter

临沭街道东月庄村居民胡某芳与同村村民胡某安之间耕地相邻,二人因土地边界问题争执不下,胡某芳声称界石被移动过,遂找到村调解员申请调解。村调解员胡怀国受理该案后,通过查看纠纷现场与查找原始分地册子,经过实地丈量,确定了双方土地边界,埋上界石,该起纠纷获得圆满化解。

winter

临沭街道村民李某国同村胡某伟之间因胡某在李某承包地里施工挖沟产生经济纠纷,遂申请调解。专职人民调解员姚广军到纠纷现场调查纠纷详情,联合村干部及近亲属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经过联合化解,最终使双方意见取得一致,签署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一场因施工引起的经济纠纷圆满化解。

玉山所

1月12号上午,玉山镇村民袁某因自家小树被临边胡某杀树时损坏,到村请求调解,经调解员查看现场以及调查了解,胡某承认自己在伐树时导致邻居袁某的四棵小树被损坏,并表示愿意赔偿,后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商定赔偿方案,由胡某赔付200元给袁某,双方当场履行协议,并握手言和。

临沭县人民调解中心

商某光与高某山于2008年10月6日因购买饲料欠款引起纠纷,由于每年多次催要无果,商某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县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进行了调解,通过耐心劝说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高谋志所欠商某光饲料款3577元,于2020年1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纠纷得以解决。

青云所

白旄东街土地纠纷,经过调解员现场丈量,确认土地四至。双方握手言和。

赵窝村魏某某与秦某某之间交通事故纠纷,经调解员调解,秦某某同意承担魏某某车辆损失,并负责更换车辆损坏配件。

刘疃村李某某与宋某某之间交通事故纠纷,经调解员调解,李某某赔偿宋某某车辆损失200元,双方握手言和。

蛟龙所

1月6日上午,蛟龙镇山子村兄弟俩借款纠纷当事人来蛟龙司法所所赠送锦旗,对司法所调解员巧妙调解挽回其兄弟亲情与经济损失表示感谢。

1月14日上午,蛟龙镇康平村委负责人及村民代表来蛟龙司法所赠送锦旗,对司法所调解员辛苦调解化解疑难积案表示衷心感谢。该案是典型的重大、复杂案件,当事人十年维权,经过蛟龙司法所调解员辛苦调解,终于获得10万元赔偿。

1月14日上午,临沂电视台百姓调解栏目组来蛟龙司法所采访录制“无痕调解”模式专题报道视频,并到蛟龙镇后里店村群体性土地塌方纠纷案现场进行回访。该案先前经蛟龙司法所调解员耐心调解达成协议,并按时完成塌陷土方回填,多位当事人均表示满意和感谢。

店头所

2014年底,马某在店头镇大龙兴汪村举行换届选举维持秩序时,误将村民吴某和王某打伤,吴某和王某多次向马某索赔,但因数额一直未能协商成功。2020年11月份二人主动找马某索赔以往损失,但时隔太久难以商量出结果。店头派出所和司法所联合调处该纠纷,经过几日的努力,双方当事人签下协议并当场支付了赔偿金。

走进《民法典》

写在前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总共1260条,小编将带你走进民法典,总结你关心的民法典问题。看看民法典是如何从“吃穿住行”“生老病死”各个方面影响我们的生活的。

古往今来

住房问题始终是百姓

最为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

1200多年前

诗圣杜甫就喊出了

“安得广厦千万间

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的千古名句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典从所有权、居住权、租赁权

三个体系化维度

为城市化进程中的

“住有所居,居有所安”

倾注笔墨、保驾护航

本期带您走进居住权

第二 居住权--新型用益物权

住有所居,首要在“居”。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对此,民法典第14章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相关民事主体长期、稳定居住的现实需要。

居住权的定位

民法典366条规定,居住权是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早在《婚姻法解释一》中就出现了作为债权形式的“居住权”,即“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鉴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为回应家庭成员互助、以房养老等现实需要,民法典增设居住权,作为一种新的用益物权,为实现“居者有其屋”提供法律保障。

居住权的设立

民法典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从形式要件上看,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或者通过遗嘱方式设立。鉴于大陆法系居住权的人役权属性,具有家庭成员之间扶危济困的性质,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以无偿设立为原则。同时,为充分发挥居住权的功能,民法典并不严格要求居住权的无偿性,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商业性质的开发利用预留了充分的空间,有利于社会资本进入以房养老市场。

居住权的效力

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人役权,通过登记设立,可以最大限度地对抗第三人,保护居住权人的利益。为确保居住权实现其特定功能,居住权人仅能是自然人,排除了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同时,民法典369条明确,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相比于租赁权,居住权在效果上通过登记获得对房屋的更强支配力,在存续期限上居住权期限可以为居住权人终身所设定,具有长期、稳定性,有利于保障居住者生活的长期安定有序。

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临沭

原标题:《临沭调解第三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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