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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故事】五代法制的“滥”与“治”

2021-01-16 09: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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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殷啸虎(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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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五代时期的法制,几乎所有的法制史论著的评价都是“酷”与“滥”;这一说法的始作俑者,应该是南宋的洪迈。他在《容斋随笔》中,专列了“五代滥刑”一条,称“五代之际,时君以杀为嬉,视人命如草芥”。其实,洪迈写此条的真实用意,是想说明后唐明宗李嗣源“颇有仁心,独能斟酌悛救”,平反冤案,但“滥刑”却从此成为了五代法制的一个标签。清代学者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也专列了“五代滥刑”一条,说“五代乱世,本无刑章,视人命如草芥”,并罗列了一些案例,称“民之生于是时,不知如何措手足也”。

洪迈和赵翼说的都是事实,所举案例也都是“正史”中的记载,但把五代法制完全说成是“本无刑章”,一无是处,则有失偏颇了。其实,刑罚酷滥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都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五代时期只不过是将这种现象放大了而已。五代时期同中国历史上其他朝代一样,也把法制作为建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施政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以说是“滥”中有“治”,治滥并存;五代时期的政权也同样重视法律的作用,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所以在法律制度方面也有一定的建树,而且这些成就大都被后来的宋朝所继承,对宋朝的法制尤其是立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五代时期法制的“治”,首先体现在立法方面。五代除了后汉立国时间短暂,没有进行系统的立法活动外,后梁、后唐、后晋和后周都进行过法典编纂活动。后梁建立后,为了使政权合法化,仿前朝先例,于开平三年(909年)下诏删定律令格式,于次年完成,共有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律并目录一十三卷,律疏三十卷,总计一百三卷。从内容来看,基本上就是根据原唐代的令、格、式删辑而成,并沿袭了《唐律》及“疏议”。为了同旧政权切割,在新法颁布后,将唐朝的律令格式等全部焚毁。后唐在立法时就曾指责后梁的立法“删改事条,或重货财,轻入人命;或自徇枉过,滥加刑罚”,并且“下诸道追取本朝(指唐朝)法书焚毁”。也正因为如此,后梁灭亡后,这些法律也被后唐全盘否定了。

后唐以唐王朝的继承者自居,在立法上也力图恢复唐朝中期以来的法律制度。由于唐朝的法律文本焚毁佚失,最终在定州衙门找到了比较完整的唐朝法律文本,抄录了唐律令格式二百八十六卷奏上,在此基础上删定为十三卷,于同光二年(924年)颁布,是为《同光刑律统类》,它实际上就是唐《大中刑律统类》的翻版。后唐明宗李嗣源即位后,又以唐朝律令格式为基础,对通行的法律进行了修订,并“详订”《大中刑律统类》。同时,鉴于通行的法律规范繁多且前后不一的情形,对适用的标准进行了清理。如当时对唐玄宗开元年间的《开元格》和唐文宗开成年间的《开成格》一同适用,但两者相隔了七位君主,近百年时间,既有“重叠舛误”的问题,也因为“年代既深,法制多异,且有重轻”,如果并行适用,“实难检举”。因此确定了统一的适用标准,沿用时间上相距较近的《开成格》。

后唐另一方面重要的立法活动,就是对君主的“敕令”进行汇编,称为“编敕”。后唐明宗李嗣源天成年间有《天成杂敕》三卷,后唐末帝李从珂清泰二年(935年)又将可以永久适用的三百九十四道编为《清泰编敕》三十卷。这种立法形式也被后晋所沿袭。后晋基本上是沿用了后唐的立法,尤其是详定后的《大中刑律统类》。从《五代会要》等史籍的记载来看,有不少适用《刑法统类》定罪量刑的事例,由此也可见后唐详定的《大中刑律统类》是后晋时期所适用的一部主要法典。而后晋最主要的立法活动,就是在后唐的《清泰编敕》的基础上,对旧敕重新进行详定,编纂《天福编敕》三十一卷。

后周延续了“编敕”的立法形式,将后晋、后汉及后周初年发布的有关刑法的敕条26件分为二卷,附于法书之后,称为《大周续编敕》。同时,鉴于通行的法律“律令则文辞古质,看览者难以详明;格敕则条目繁多,检阅者或有疑误。加之边远之地,贪猾之徒,缘此为奸,浸以成弊”的现状,以前朝律令及《刑法统类》和《编敕》为基础,编纂新的法典,于显德五年(958年)完成,共二十一卷,名为《大周刑统》(又称《显德刑统》)。

从五代时期的立法看,对当时及后世影响最大的,就是确立了《刑法统类》(简称《刑统》)这一法典编纂形式。这一法典编纂形式源于唐宣宗李忱大中七年(853年)制定的《大中刑律统类》,与《唐律》相比,《大中刑律统类》在体例及内容上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在《唐律》的基础上,分类为门,并附以唐高宗以后各朝颁布的敕令格式之可用者汇编而成。从史籍的有关记载看,《大中刑律统类》在律文之后并没有附“律疏”(即《唐律疏议》),律疏三十卷是单独被适用的。

由于《刑统》这一形式具有注重实用,便于随时增补、灵活援用的特点,因而也成为五代时期主要的法律形式。尤其是后周的《显德刑统》在《大中刑律统类》的基础上,参以律疏及五代时期的敕条,重加详定,“律令之有难解者,就文训释;格敕之有繁杂者,随事删除。止要谐理省文,兼且直书易会。其中有轻重未当,便于古而不便于今,矛盾相违,可于此而不可于彼,尽宜改正,无或牵拘”。在体例及内容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其所编集者,用律为正;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废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与该说未尽者,别立新条于本条之下;其有文理深古,虑人疑惑者,别以硃字训释。至于朝廷之禁令,州县之常科,各以类分,悉令编附。”

后周《显德刑统》与唐《大中刑律统类》相比,在内容上有两个重要变化:一是除了律文及令格式敕条外,还补入了《唐律疏议》的内容,并根据各条的具体情况,或全录、或节录。二是增加了五代时期颁布的一些敕条,“刑名之要,尽统于兹”。从现本《宋刑统》所收录的五代时期颁布的敕条看,尚有后唐13条,后晋2条,后周38条。

正由于“刑统”这种形式在体例及内容上在继承、发展前朝律典的同时,注重了法律的实用性,不仅成为五代时期主要的法典编纂形式,而且对后来北宋的立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作为北宋主要法典的《宋刑统》就是直接以《显德刑统》为蓝本的。

原标题:《【法史故事】五代法制的“滥”与“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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