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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关于城市和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十三条禁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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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和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十三条禁令”的公告
〔2021〕第3号
当前,省内多地出现散发和局部聚集性疫情交织叠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科学、有效、精准做好我市冬春季疫情防控工作,持续巩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健康、和谐、快乐的春节。现将疫情防控“十三条严禁”公告如下:
1.严禁举办大型现场会议、培训、年会、晚会、团拜会、灯会、赛事、聚餐等人群聚集性活动,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执行。
2.严禁商业、企业单位举办商业演出、庆典、促销等活动。
3.严禁各餐饮机构承办各类婚丧喜事等大型包桌活动,或以不同人员点餐等模式变相承办,每桌就座人数必须控制在10人以下;严格执行“喜事缓办、丧事简办”。
4.严禁小区(村屯)人员聚集、聚餐、聚会、串门,严禁开展广场舞、大秧歌等聚集性娱乐活动,暂时关闭村民娱乐活动室、文化广场。
5.严禁农村食杂店、小饭店、小旅店、棋牌室等聚集性场所及家庭从事打扑克、打麻将等聚集性活动。
6.严禁广大市民不戴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不执行扫码、测温等防疫要求。
7.严禁各类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未接到上级有关通知擅自办班、补课、考试考级等聚集活动。
8.严禁各类宗教场所关停后,私自开展集会活动。
9.严禁药店随意出售治疗发热、咳嗽的有关药品,凡出售该类药品,必须核验身份证和电话号码,发热病人要测温并询问记录病史,同时迅速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告,社区要对购买上述药品人员进行随访。
10.严禁个体诊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民营医疗机构及未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接诊就诊的发热或具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也不得拒收、推诿,要做好登记、流调、转诊、信息推送。
11.严禁冷链经营单位销售没取得“一码三单”的冷冻食品,严禁食用来历不明食品和运输、销售、加工处理未经检验的、非正规渠道采购的冷冻食品。
12.严禁隐瞒实情,凡从中高风险地区及其他部分疫情较重地区返回的,必须主动向社区(村屯)、单位报告,并执行相关管控措施;凡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必须第一时间向社区(村屯)、单位报告,并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13.严禁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擅自传播病患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违反上述“十三条禁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从重处罚,造成疫情传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要发挥带头作用,管好家人、亲属,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广大教师要积极发动学生“小手拉大手”,带动每一个家庭自觉遵守禁令。
鹤岗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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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告】关于城市和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十三条禁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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