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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法院·典型案例】三男子为“赚大钱”运输毒品被判刑

2021-01-17 17: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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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古某、符某阳、陈某虎三人系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均在广州市打工。2019年3月,符某阳认为仅靠打工收入太低,为寻求”赚大钱”,通过中间人与某毒贩取得联系,准备为毒贩“跑单”(运输毒品)。因古某与该毒贩系旧识,毒贩遂叫古某与其进行联系。2019年3月27日,毒贩让古某组织三个人到云南省西双版纳为其运输毒品至湖北省武汉市,每人支付10万元报酬。符某阳邀约被告人陈某虎一起参与运输毒品。根据毒贩安排,古某、符某阳、陈某虎在云南省景洪市购买了三辆二轮摩托车,毒贩将毒品藏匿在其中的两辆摩托车油箱内后,古某负责驾驶其中一辆未装载有毒品的摩托车在前方探路,陈某虎、符某阳则驾乘藏匿有毒品的两辆摩托车跟随其后往湖北省武汉市行驶。途中,因陈某虎驾驶摩托车多次摔倒受伤便先行离开。2019年4月12日16时许,古某、符某阳行驶至贵州省兴义市某镇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摩托车的油箱内各搜出13瓶共计26瓶用透明塑料瓶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经称量,该26瓶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净重10342.04克。经鉴定,从26瓶甲基苯丙胺片剂抽取的52份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15.09%至16.77%之间不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判决:一、古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符某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三、陈某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古某、符某阳、陈某虎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10342.04克,该三人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为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且三被告人均为刚成年,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因外出打工收入太低,为寻求“赚大钱”、“发大财”路子,才铤而走险参与毒品运输,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人身危害性不大,故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决定对三被告人进行从宽处罚。本案通过深入贯彻毒品犯罪审判刑事政策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公正、法治与刑事审判具体案件紧密结合,以政治效果的方向,法律效果的基础,社会效果的导向,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取得良好成效。该案也警示年轻人要脚踏实地赚取合法收入,切勿为“赚大钱”、“发大财”铤而走险触犯法律,自毁前程。

END

原标题:《【安顺法院·典型案例】三男子为“赚大钱”运输毒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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