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警方聚焦】《大城小事》——西夏区公安局南梁派出所 曹世俊 跟大家聊聊关于“什么是阻碍执行职务”

2021-01-18 18:5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本 期

西夏区公安分局南梁派出所

曹世俊 警官

做客《大城小事》直播间

跟大家聊聊

关于 “什么是阻碍执行职务”

大家好,我是西夏区分局南梁派出所的民警曹世俊,很高兴做客《大城小事》,今天就由我来给大家讲一讲阻碍执行职务和妨害公务。

首先呢,我来给大家讲一个案例。2020年11月2日22时许,何某与苟某酒后在西夏区一酒吧因口角发生打架。西夏分局民警、辅警到达现场处置警情的过程中,何某拒不配合出警民警的工作,并用“杂种”(此处省略若干粗俗话语)等言语辱骂出警民警。苟某在民警对其进行救助的时候辱骂民警,并用头部撞击地面、墙面等方式自残,威胁民警要自杀,引发群众围观,造成恶劣影响。

本案中,何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被行政拘留8日;苟某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等待苟某的将会是法律的制裁。

听到此处大家会不会有疑问,为什么在同一件事情里,何某与苟某二人的处理结果是不一样的。接下来我就从法律依据、行为特征、区别界限等方面谈谈阻碍执行职务与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1.阻碍执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其中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妨害公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特征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侵犯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本行为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实施了阻碍行为。这里的“阻碍”,是指行为人以主动、非暴力的方式实施的阻挠、妨碍行为,常见的行为有吵闹、谩骂、无理纠缠、吐唾液、抱腿、下跪、爬车顶、抱车轮等方法。(本案中,何某就是通过谩骂的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②阻碍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行为人阻碍的对象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属于本项所规定的要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③阻碍的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行为,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单位所进行的职务活动,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命令在其他时间和场所所进行的职务活动。如果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执行的职务”,如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公济私、滥用职权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阻碍执行职务。

(3)本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如何区分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侵犯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2)行为的客观方面不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妨害公务罪必须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进行。其中,“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捆绑、殴打、撕咬等方式;“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自杀自残、毁坏财产、毁坏名誉等相威胁,其目的都是为了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本案中,苟某就是通过以自杀相威胁的方式,妨害民警执行公务)

最后,建议大家记住这句话:“工作人员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在后”。遇到执法人员执法时,希望大家多理解多配合,不要因自己的行为身陷囹圄而追悔莫及。

谢谢!

原标题:《【警方聚焦】《大城小事》——西夏区公安局南梁派出所 曹世俊 跟大家聊聊关于“什么是阻碍执行职务”》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