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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案例|律师还能帮助减少“刑罚”?这种话您别信!真实案例告诉您......

2021-01-18 09:0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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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罗法官微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开栏语:

近期,经罗湖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初评、审委会决议,2020年度罗湖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已正式公布。本次评选的案例包括民事、商事、刑事和执行在内的十个案例。

评选出的十个案例包括:卢某某诉深圳某电动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关某甲、关某乙等诉某旅行公司、黄某某生命权纠纷案;林某某与余某甲服务合同纠纷案;某投资公司诉某健康产业公司、某医疗服务公司合同纠纷案;梁某诉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三人某租赁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东莞某家具公司诉深圳某家具公司、武汉某家具制造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刘某甲等29人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卢再起等二十三人强迫交易案;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强迫交易案;刘某某、曾某与深圳某医院物权纠纷执行案。

这十大案例展示了罗湖法院在过去一年里,在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保护知识产权、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做出的努力。

今天,小编与您分享“罗湖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的第三个案例。

罗法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三

林某某与余某甲服务合同纠纷案

——风险代理合同效力的认定

承办法官:叶云(民二庭法官)

基本案情

林某某(甲方)与余某甲(乙方)签订《刑事案件法律帮助委托合同》,主要内容为: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余某乙(甲方的丈夫,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提供减刑帮助服务。该合同某律师事务印章经确认为余某甲私自盖印。此后,余某甲逾期一年多时间均未完成其合同中约定完成的工作任务,双方发生争议。经林某某向深圳市律师协会投诉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即余某甲全额退回林某某所支付的办案费45万元,在此基础上,乙方再分期支付甲方60万元等。

和解协议签订后,林某某以余某甲实际向其支付了7万元,加上余某甲代交的2万元罚金,共计9万元,还有51万未按和解协议支付,且经多次催收余某甲仍拒不支付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余某甲向林某某支付51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2.余某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后,余某甲提出反诉。其中,余某甲认为自己已按法律的规定履行了作为律师的相应职责,提供了合法合规的法律服务,理应按《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规定收取律师费用。诉请如下:1.林某某支付余某甲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的律师费34500元;2.林某某支付余某甲刑事案件二审律师费17250元;3.林某某支付余某甲刑事案件申诉代理律师费17250元;以上三项合计69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及反诉费用均由林某某承担。

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主要内容为:余某乙(林某某的丈夫)因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20000元。服刑期间,减刑3次,减刑2年,实际执行刑期7年。现因执行刑满予以释放。

裁判结果

罗湖法院一审判决:一、驳回原告林某某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余某甲全部反诉请求。宣判后,林某某、余某甲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运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刑事风险代理” (即林某某委托余某甲为其身负刑罚的丈夫提供减刑帮助服务)系妨碍司法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刑事案件法律帮助委托合同》及《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前述合同的违约条款)自始且全部无效,为民众敲响了违法必究、勿存侥幸的警钟。“公序良俗”要求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本案所涉《刑事案件法律帮助委托合同》系刑事诉讼风险代理合同,合同中约定以余某甲提供的减刑帮助结果作为计酬依据,约定的办案费用以及违约金均是与余某乙的刑事监禁期限有直接关联,该约定有违善良风俗,易引发道德风险,减损了刑事强制措施的教育及惩戒意义,属于损害国家公序之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该合同自始且全部无效。基于前述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前述合同的违约条款)亦应属无效。此外,国家发改委、司法部2006年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原标题:《十大典型案例|律师还能帮助减少“刑罚”?这种话您别信!真实案例告诉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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