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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案例一
3月29日,西安中院对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及王志伟等8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宣判。2015年2月至7月,被告单位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先后与西安地铁三号线八个标段施工单位签订低压电力电缆供货合同。被告人王志伟为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决定以不合格电缆冒充合格电缆向施工单位销售,获取非法利益。
经查明,被告单位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被告人王志伟、赵志刚、韩增永、王堪吉向14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42.7万元。被告人王志伟在担任长江高科电缆代理销售人员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三名国家工作人员财务共计人民币58万元。
被告单位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3050万元;被告人王志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行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150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二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来源: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抖音号:xianzhongyuan)
案例二
厦门德乐盟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兴恒昌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85万余元;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206万余元,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151万余元,数额巨大。
一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德乐盟公司、兴恒昌公司罚金人民币35万元、230万元;对两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凤、杨某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并处罚金。杨某凤、杨某淦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在二审审理该案期间,同时受理被害单位基于同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杨某凤、杨某淦等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二审期间杨某淦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降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二审法院综合考量杨某淦的具体犯罪性质、认罪、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改判杨某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维持原审其他项判决。
二审法院妥善处理基于同一侵权行为的刑事、民事案件,合理运用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在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同时,又妥善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抖音号:1542315904)
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案例提供:刑事审判庭
原标题:《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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