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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医生在非执业场所行医 造成人身损害应予赔偿

2021-01-18 19: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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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涟水县法院审结一起

医生在自家设立的诊所内行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案件

依法判决医生赔偿患者15万余元

经查明:

朱某系村卫生室医生,利用下班时间在自家私自设立了诊疗场所行医。徐某系附近村民,到朱某家中就医。朱某对徐某进行了两次治疗,造成其肛门不完全失禁。

法院审理认为:

朱某私自设立的诊疗场所没有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也没有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行为具有过错,同时朱某的诊疗活动没有向患者出具相应的病历资料、手术记录等治疗材料,也没有相应的医疗费票据,由此产生的诊疗活动对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全部责任。徐某明知朱某系卫生室医生,却选择到朱某家中进行治疗,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朱某的责任。法院依法确定朱某的诊疗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85%的赔偿责任,徐某自负15%的赔偿责任,故判决朱某赔偿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156350.51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评/

徐某因担心正规医院就医手续繁琐,故选择到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进行治疗。事后,徐某进行了长达3年的维权之路,不仅造成了其身体的伤害,还造成了精神上的困扰。在此建议,就医应前往有资质的医院。因为诊疗行为是专业性要求极高的行为,从业人员都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行医资格证且在有诊疗资质的机构里从事执业活动。正规医疗机构都是按照国家规定存放病历等相关资料,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卫生部门、医方、患方都会在第一时间内封存病历。第一时间保存证据,便于与医方洽谈赔偿事宜,或者通过诉讼维权。

供稿 :高沟法庭 李洋

原标题:《以案释法 | 医生在非执业场所行医 造成人身损害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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