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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 | 民法典系列之——禁止高空抛物
为进一步做好“七五”普法工作,增强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法专栏”又和大家见面了。姐妹们,让我们一起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并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和身边需要帮助的人维护合法权益。
案例
2019年7月2日下午,10岁的小亮放学后欲回到贵阳市南明区某小区位于8楼的舅舅家中,因舅舅家无人,小亮进不了门,在楼道里溜达。小亮步行至7楼,从楼道墙上消防柜中取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推开七楼步梯间防火门,将灭火器竖立放在楼道打开的窗台靠外面,先后两次从窗台处推落两个灭火器下楼。第一次灭火器掉落在该栋1单元侧门地面,第二次灭火器砸中正在附近翻晒洋芋片的袁阿姨头部,袁阿姨当场倒地晕迷,头部出血。后袁阿姨被物业人员发现并送医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袁阿姨的父母、配偶、子女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小亮的父母赔偿80余万元,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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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小亮的父母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4520.5元。
2、被告某物业分公司在49226元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部分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
3、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团员报到是 须自带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和档案资料。
案例讲完了,我们看看《民法典》对高空抛物是怎样规定的,在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规定于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共三款。
★第一款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第二款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三款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定,不只是明确了侵权后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更多的是鼓励平日的规范管理,以尽量避免此类侵权事件的发生,还有规范事后的积极调查,充分体现了制度的完整性和公平性,是侵权责任编中的一大亮点。
温馨提示
做个文明的中国人
杜绝高空抛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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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专栏 | 民法典系列之——禁止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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